成办发〔2007〕9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成办发〔2007〕9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
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物价局
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
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的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管理、卫生管理、管理要求和市场公共服务。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菜市场的管理。
2法律法规和规章引用
本规范引用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56号)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3术语和定义
3.1菜市场
是指依法登记,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从事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销售的固定营业场所。
3.2公平秤
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4设施管理
4.1给排水设施
4.1.1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柜应供水到摊,肉柜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供水到专间(柜)。市场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供水点。
4.1.2市场内下水道应确保畅通,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柜台内侧设地漏并加防鼠网。
4.1.3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为8cm—10cm,弧底深度为3cm—5cm。柜台内排水畅通,便于清洁,不积垃圾。
4.1.4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4.1.5市场要安装高压水冲洗装置以有效冲洗地面和墙面。
4.2供电设施
4.2.1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符合低压电器安装要求,并设漏电防护装置。
4.2.2柜台灯光照明亮度达到100LX,除柜台上方设有照明灯光外,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主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4.2.3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安装的电源插座。
4.3环卫设施
市场应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必须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
4.4动物防疫设施
4.4.1市场应设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防疫设施设备,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4.2市场应建立动物防疫工作制度。
4.5消防设施
4.5.1市场应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并达到国家GBJ16的要求。
4.5.2市场内不得留宿生火,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备。
4.5.3市场内不得占道经营,违规搭建。
4.6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市场应设立相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4.7治安安全
市场应设立相配套的监控设施,并符合《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场内布局
5.1菜市场同类商品设集中交易区,并配置明显标志。大类布局应合理,按商品种类划分区域,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供应区相对集中,分区销售。清真食品应单设专柜、专营间。
5.2市场可设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等专柜或专间。
5.3市场应设置蔬菜等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域。
5.4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凉拌食品等直接入口食品应设置经营专区,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它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禽、畜和水产品,不得设置厕所和垃圾房。
6商品管理
6.1商品准入
6.1.1进货索票索证
6.1.1.1畜禽肉及水产品类商品进货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证明、质量安全认证证书、商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6.1.1.2随商品同行的相关合格证明、品质检测证明、送货单等在营业时须张挂公示,并在当日营业结束后收回,由市场保管备查。
6.1.2入市检测
市场应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食品检测员,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定期公布检测结果。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食品上市销售。
6.1.3不合格商品退市
市场应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销售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
6.1.4禁营项目
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成都市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行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成府发〔2002〕15号)规定的禁营商品;禁止销售注水肉、变质肉及其制成品;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场内不得现场制作销售炒货食品;场内不得从事有技术含量的小作坊式生产加工。
6.2商品陈列与销售
6.2.1蔬菜
6.2.1.1蔬菜在上柜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需扎把的蔬菜应采用无毒绳线均匀、整齐捆扎。
6.2.1.2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6.2.1.3扎把蔬菜摆放应根向下叶朝上,不出框、不出柜台。排列整齐,同一种规格的菜放置一处,方便挑选。
6.2.2水果
水果销售宜按不同品种和规格摆放,整齐排列。
6.2.3肉食品
6.2.3.1鲜冻猪肉销售应配备根据销售品种需要的冷藏设施和不可食用肉专用盛器。
6.2.3.2鲜猪肉进货后必须进行预分割;冻肉预先解冻分割,按规格分别陈列于冷柜之中。
6.2.3.3鲜冻猪肉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6.2.3.4冷鲜禽产品销售应符合成都市的相关规定。
6.2.4水产品
6.2.4.1活鲜水产品销售应暂养在固定的水池(缸)中。水池(缸)应配置排水口与水龙头。使用低噪音增氧机并安装固定,使用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
6.2.4.2活鲜水产品销售应配置宰杀加工操作台及废物回收桶。
6.2.4.3冷鲜水产品销售应满足散冷保鲜要求,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洁暂养的贝类应冷水陈列销售。
6.2.5熟食品
6.2.5.1熟食卤品经营应设专间(柜),要有完整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专间(柜)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熟食卤品应在25℃以下销售,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后应重新加热。
6.2.5.2熟食品应向有资质的熟食品生产企业进货,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严格按进货流程操作,并取得与货同行的“熟食品进货单”。
6.2.5.3熟食区应与其他商品经营区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6.2.5.4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7食品与环境卫生管理
7.1食品卫生
7.1.1市场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家禽防疫条例》的要求,做好食品卫生管理。
7.1.2鲜肉、水产、熟食、豆制品所用的操作台、各类切割工具及盛器必须每日严格清洗、消毒。现场制作肉糜、肉丸的机械必须每日做内部清洗,不得在内部存肉。加工的切割用具及盛器应在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7.1.3熟食销售及加工人员上岗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操作,操作前应在消毒水池中清洗双手;收钱和找钱应使用专用盛盘和夹具,不得直接触摸钱币。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7.1.4市场必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责任人。
7.1.5市场应建立从业人员个人健康状况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7.1.6市场对检测出的不可食用食品应配备专用盛器,由专人负责每日回收,统一处理,并做好台帐记录。
7.2环境卫生
7.2.1市场应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及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工作。
7.2.2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配备3人以上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市场除害消杀工作。确保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
7.2.3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管理要求,地面不见头骨、鳞甲、血污外溢;允许活禽点杀的市场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
7.2.4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在废物容器内并定时投放,防止垃圾堆积对经营环境造成污染。
7.2.5场内不得使用燃煤等非清洁能源。
7.2.6市场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及时通场清扫,次日上货后各经营摊区(间)应保持环境卫生,做到通道洁净、无污物。
7.2.7场内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防止垃圾堆积对商品和经营环境造成污染。
8日常管理
8.1管理制度
8.1.1市场开办方(市场管理单位)为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场的管理负有第一责任。
8.1.2市场应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和准入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卫生责任制度、动物防疫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商品抽验制度、市场承诺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公示制度等制度。
8.1.3市场应编制《市场管理手册》。内容一般包括管理人员工作流程、各部门职责及责任制度、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应知应会和培训考核制度、设施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经销者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8.1.4市场应建立分类管理台帐。内容主要包括食品进销、不安全食品清退、消费者投诉、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健康状况、计量器具核验及年检记录、场内设施安全等。
8.1.5市场应建立对重点商品的销售统计和分析制度,对粮、油、肉禽蛋、果蔬等大类商品进行定期统计和价格检查。
8.1.6市场应建立诚信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清退违法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商品经营者应诚实经营,不欺诈、不违规违法经营,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8.1.7市场应建立入场经营者信用档案,食品安全档案。
8.1.8市场应设置供监管部门使用的管理办公室。
8.2证照管理
8.2.1开办市场,从事市场管理和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
8.2.2场内经营者,以市场经营管理者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责任由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的,免于相关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经营者以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责任的,应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同意场内经营者以其名义从事经营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8.2.3市场不得为无证经营者提供场地。否则,场内经营者的无证经营行为视为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
8.2.4市场应实行亮证亮照经营。
8.3计量管理
8.3.1市场应对场内属于强制检定的公平秤和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监管部门备案,并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8.3.2市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对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对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用于交易结算。
8.3.3市场应当在明显处设置方便消费者和市场监管的公平秤,并定期维护、检定。
8.3.4市场应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和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管工作。
8.3.5市场使用的商品标签、标识、价目表、票据、票证、统计报表等应正确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4消费投诉
8.4.1市场应制定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建立消费投诉站,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消费投诉处理。
8.4.2对消费者的合理投诉,市场应按消费投诉机制予以解决。对事实认定有困难,责任难以分辨的消费纠纷,应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8.4.3消费纠纷处理应坚持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8.5价格管理
8.5.1市场销售的各类商品均应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等与价格有关的内容,禁止价格欺诈和哄抬价格。
8.5.2市场应建立价格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投诉处理。
8.6安全管理
8.6.1市场应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8.6.2市场应配备专人或聘请保安人员负责市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维护市场治安秩序。治安保卫人员要在市场内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6.3市场要将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有机结合,加强市场关键部位、案件多发区域的防范,预防市场内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8.6.4市场开办方应接受公安机关对其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按要求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8.6.5市场应在适当地段设置车辆停放场地,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应划线标注予以规范。需占用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方可设置。
8.6.6市场应制定《车辆停放须知》,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各类车辆应分类停放到指定场地。
8.6.7市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市场内车辆停放和进出的管理,保证车辆停放安全。
9公共服务
9.1市场应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立咨询服务台,导购图、宣传栏、公示栏、公用电话、检秤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9.2市场内应设置顾客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现象时,应尽量现场解决。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损失的,市场应先行赔付。
9.3市场应定期开展消费意见抽样调查,征求市场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改进。
9.4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紧急疏散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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