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9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成都电业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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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成都电业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7〕9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成都电业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

市建委 成都电业局



为提升成都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水平,创建最佳人居环境城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新建住宅项目电力户表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一户一表贸易结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对新建住宅电力居民用户由成都电业局实行抄表、收费到户,实现一户一表贸易结算。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的实施,所建成的供配电设施产权为业主共有。



二、建设标准



(一)技术标准。由成都电业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制订统一的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包括住宅容量配置、小区内配电网结构、设备选型等。其中,各类住宅的供电基本容量按下表配置:



住宅建筑面积供电基本容量90m2以下6kW/户90-144m28kW/户144m2以上10kW/户别墅按实际需求配置



(二)主要设备材料。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所需主要设备及材料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成都电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目录,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目录范围内自主选择使用。户表工程应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电能计量表作为贸易结算依据。



三、建设管理



(一)电力户表工程建设严格按照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此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也应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设计。



(二)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在组织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查时,把住宅电力户表容量配置标准纳入审查内容一并审查。成都电业局负责组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户表工程的电气设计专项审查。



(三)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成都电业局专项审查通过后的电气设计,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电力户表工程建设。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成都电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符合电力户表工程施工资质要求的企业名录,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名录范围内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四)电力户表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成都电业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范围,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该范围内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



(五)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建设完毕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成都电业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专项验收。



(六)达不到户表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



(七)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建设工作并将于2008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住宅,由于未严格履行上述建设要求,应进行必要的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实现一户一表贸易结算。



四、运行维护



(一)新建住宅电力户表的供配电设施按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人运行维护管理。



(二)新建住宅电力户表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的规程规定执行。



五、其他



本建设标准及实施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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