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9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综合档案馆馆库面积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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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综合档案馆馆库面积标准〉的通知》
成办发〔2007〕9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区(市)县综合档案馆馆库面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根据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建设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除成都高新区以外的区(市)县新建、改建综合档案馆时,馆库面积以本《标准》为底限,同时还应满足当地未来20年以上档案资料存放需要。成都高新区要积极探索档案馆库建设新方式,搞好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市档案局要加强对各区(市)县档案馆建设的指导,档案馆宜相对独立,自成一体,以维护档案的安全和满足公共服务需要。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成都市区(市)县综合档案馆馆库面积标准
一类二类区(市)县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
新都区、都江堰市、彭州
市、邛崃市、双流县、郫县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
区、青白江区、温江区、
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
蒲江县、新津县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3500平方米库房面积1800平方米1300平方米查阅室面积450平方米250平方米展览陈列室面积350平方米200平方米电教厅面积150平方米100平方米业务和技术用房面积900平方米7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600平方米450平方米其他用房面积750平方米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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