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7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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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成办发〔2007〕7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成都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加强安全防范,落实打击非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责任措施。其他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彻底排查治理隐患,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近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情况进行逐级检查,确保层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继续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当前,要对前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要对前期排查发现的和企业自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督促。近期,市安监委将再次派出督查组对各区(市)县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二)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当前,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自然灾害严重。各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水库、涵闸、堤防工程设施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社区、乡村防灾避险的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工矿企业要认真分析周边自然环境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对受水库、河流等威胁或与塌陷区、废弃井口联通的矿井,要立即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填实废井口等疏堵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要密切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要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隧道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防突水突泥事故措施,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防范暴雨、滑坡、泥石流等引发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等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三)交通安全。针对酒后驾车、超速超载和货车、摩托车、老年骑游车、农用车违法载人和外挂车辆肇事突出的问题,各区(市)县要继续组织开展酒后驾驶、“三超”治理、隐患整治和外挂车辆整治等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交通、交警、农机、体育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安监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形成齐抓共管交通安全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加大整治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和创建“平安大道”工作力度,积极改善道路通行条件。组织开展在建及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地铁和建设施工项目安全大检查,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评估,建立公路桥梁、隧道安全数据库,加大资金投入和危桥改造力度,并加强通行、使用管理。组织开展针对桥梁安全的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整治行动,对已经确认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四、五类桥梁,有关部门对上桥货车要逐一进行负荷检测,严重危及通行安全的桥梁必须封闭。加强渡口渡船管理,大力实施“救生衣行动”,客渡船必须按定额标准100%配备救生衣,乘客上船必须100%穿好救生衣,防止发生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以防止剧毒化学品、液氨、成品油、液化石油气泄漏为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措施。

(五)烟花爆竹安全。继续保持对烟花爆竹的严管高压态势,坚决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严防事故发生。

(六)矿山安全。煤矿要紧紧围绕“两个攻坚战”,深入排查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方面的事故隐患,抓好“3+2”工作(即:“推进瓦斯抽采利用工作、推进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水患专项整治、开展地方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督查”),严防瓦斯、火灾、水害、冒顶等事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确保年度煤矿关闭任务的顺利完成。要严密防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坍塌、坠落、透水、窒息等事故,抓好以井工开采矿山、石灰石矿山为重点的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杜绝习惯性违章,防止发生问题。

(七)消防安全。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对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等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要抓紧进行排查整治。要发动农村村组、城镇社区重点加强对农村和城镇居民小区消防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对用火、用电、用气知识以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的防灾自救能力。

(八)建筑施工安全。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现场管理,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九)大型活动安全。凡举办各类大型聚集活动,必须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批把关,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此外,要结合实际,深化学校、电力设施、景区景点、铁路管道运输、森林防火、特种设备、铁路道口、人防工程等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严格执法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深入生产一线、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安全生产“三违”问题。对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及时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宣扬先进,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邮箱等,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查处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和投诉,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五、严格应急值守,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联动机制。严格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要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好演练,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落实各项条件。一旦发生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有关领导和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进行抢险和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于9月13日前报市安监委(联系人:李昌荣,电话:87706058,传真:87706052)。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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