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7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7〕7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高科技成都建设的决定》(成委发〔2006〕27号),发挥我市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属自主原创或引进消化再创新,核心部件自主开发生产,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替代进口和带动我市产业发展的产品。
一、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范围和享受政策
(一)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范围是我市主导产业(含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生物医药、食品等)、优势产业(含冶金建材、石油化工等)及新兴产业(含航空航天、光电、新材料等)领域的产品、技术或服务。
(二)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我市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扶持中重点支持,在申报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时优先推荐。
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诚信守法;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3.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度销售收入5%以上;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10%以上。
(二)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权益状况明确:
(1)获得国家批准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2)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而形成的具有自主品牌、处于同类产品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3)已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拥有该产品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并取得相应知识产权、能够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我市产业发展的产品。
3.产品质量可靠并通过权威检测机构检测。
(三)首次或首批生产的能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并可以实施政府首购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省或市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奖励的产品,市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列入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产品等,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三、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
(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组成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公布年度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在对申报产品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具体评审标准细则另行制定);
3.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产品将以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的名义统一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产品核发《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三)申报认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书》(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证明;
3.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权益的相关证明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相应产权证明,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有关产品权益归属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材料);
4.产品标准;
5.特殊行业的产品,须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6.其他辅证材料。
(四)经认定的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经认定的产品的状况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称号。
四、其他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认定证书的,经核实后撤销认证,并取消相关政策支持,5年内不再受理申报人及法人代表自主创新产品申请。
(二)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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