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8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7〕8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重点及主要内容
(一)排查重点。
1.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
2.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
3.水运交通设施。指港口和航电枢纽工程。
4.大中型水利设施。包括:(1)中型水库;(2)中型拦河水闸工程;(3)中型排灌泵站工程;(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
5.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3)变电所(500千伏);(4)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5)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6)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7)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6.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输油管道设施;(2)天然气输气管网(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3)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
7.城市基础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
8.人防工程。
(二)排查主要内容。
1.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2.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
3.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了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4.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5.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二、牵头责任单位
(一)公路交通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和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区(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水运交通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四)水利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五)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由市能源办牵头,会同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和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六)石油天然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由市经委、市能源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和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七)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和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八)人防工程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排查重点及内容,由市人防办确定,并由市人防办牵头,会同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
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由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牵头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在此期间,各牵头部门(单位)至少组织对3个区(市)县进行2次督查。此项工作于2007年10月25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进行复查,市发改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抽查。此项工作于2007年11月25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目前,我市建成和在建的重大基础设施较多,抓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县、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涉及重大基础设施的产权单位。市、区(市)县分别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调小组,有关牵头部门(单位)和实施部门(单位)要按工作职责落实1位分管领导、1个主管处(科)室、1名工作联络员,并于10月10日12时前将人员名单及通讯联络方式报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
(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各区(市)县、市政府各牵头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关于“排查重点及主要内容”的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检查,排查面必须达到100%。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各区(市)县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并归口及时报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安监办。
(三)整治隐患,强化监管。各牵头部门(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各区(市)县和相关部门要结合隐患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各区(市)县、市政府各牵头部门(单位)分别于10月25日前、 11月25日前将第一、二阶段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情况报送市安监办(联系人:市安监办李昌荣;电话:87706058,传真:877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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