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成办发〔2007〕4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2007年6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环保部门作为环保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攻坚破难,集中解决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经济主管部门要对工业企业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尤其要对44家企业的挂牌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环保专项行动中的违法案件;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引发环境事故,尤其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突出整治重点
要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以大气环境和水环境综合整治为中心,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遏制污染事故上升的势头,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集中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问题。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科学划分,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要加大工作力度,在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制作保护区标志和宣传牌,清除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消除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制定保护区内的应急预案和措施五个方面抓好落实。
1.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城管、农委、旅游、商务等部门配合,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关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加大对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消除影响保护区内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农家乐、屠宰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经委、环保部门配合,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是岷江、沱江流域成都段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由市经委牵头,市安监、环保部门配合,检查工业企业应对突发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要督促企业提高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继续清理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和管理中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化工、制药、冶炼、电镀、印染、造纸、纱洗、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排污企业为整治重点,开展排污口是否规范、有无污染治理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污染治理是否达标、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行为、是否有阳奉阴违问题的“六个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
1.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委、物价、监察等部门配合,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监察部门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委、司法、工商、能源办等部门配合,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涉铅和造纸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安监、工商、司法等部门配合。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以及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各区(市)县必须制定淘汰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两淘汰一整治”:在2007年底前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彻底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对其他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造纸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对限期整治、在线监测、环保补助治理资金企业开展“回头看、回头查”活动。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委、工商局配合。
1.开展限期治理企业检查。检查2003年以来企业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排污申报、排污费交纳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建设及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
2.开展在线监测情况检查。检查2002年以来安装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及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
3.开展环保补助资金企业检查。检查2004年以来环保补助资金企业资金落实使用情况是否合理,是否专款专用,环保补助资金所建设施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五)开展燃煤整治。
1.开展经营性燃煤整治。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城管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取缔、整治三环路以内使用燃煤的餐饮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及其他工商经营户。
2.开展型煤生产企业整治。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2007年内对全市蜂窝厂实施整合,推行型煤固硫技术,加强蜂窝煤源头控制。
3.开展工业企业生产锅炉脱硫整治。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在全市开展4蒸吨以上企业生产锅炉脱硫设施检查。2007年8月30日前,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完成脱硫除尘设施治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大督办力度。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将组织对基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查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2007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的停产整治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要充分发挥“1263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和兑现有奖举报。
(四)加强动态报告工作。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构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全市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每月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并按期报送阶段性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情况要及时报送。
(五)强化联动。要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区域和流域之间的联动,尤其是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形成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整体合力。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环保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抓好落实。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6月)。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要求,结合实际,组织专门力量摸底调查,确定本地整治重点和首批挂牌督办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2007年6月3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实施方案及阶段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07年7—9月)。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以及涉铅和造纸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等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2007年7月10日前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情况、重污染行业及其环境违法企业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初定于2007年9月上旬分组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0—11月)。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2007年10月31日前,将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7015163;传真:87043671。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成都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佩智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朱志宏 市委常委、副市长
白刚 副市长
刘仆 副市长
胡昌年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彭琳 市发改委主任
戴晓明 市经委主任
颜安 市监察局局长
周莉蓉 市水务局局长
王文斌 市环保局局长
谢述钧 市工商局局长
陈庚文 市安监局局长
郭晓鸣 市城管局局长
向世勇 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曹海波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陶宏志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永新 市能源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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