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7年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指标体系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7年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指标体系的通知》
成办发〔2007〕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7年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指标体系》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2007年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指标体系
市劳动保障局
一、总则
本指标体系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力度的要求,在充分运用《成都市城乡统筹比较充分就业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由总则、工作指标、指标考核、工作职责等4部分组成,适用于2007年全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通过实施本指标体系,确保2007年中心城区保持比较充分就业,近郊区县实现比较充分就业,远郊县市65%以上的街道(乡镇)达到比较充分就业,全市已实现充分就业的社区动态保持充分就业。
二、工作指标
(一)比较充分就业区(市)县指标由核心指标、保障指标、辅助指标三层指标构成。
核心指标包括: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率、充分就业社区实现率、“零就业”家庭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覆盖面、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9项指标。
保障指标包括:街道、乡镇、社区三级工作体系建设及就业实名制管理标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人数、农村劳动力培训人数、创业培训人数、“962110”就业援助成功率、落实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扶持政策、统计部门抽样调查结果9项指标。
辅助指标包括:城镇比较充分就业人员比例、农村比较充分就业人员比例、流动就业人员比较充分就业比例、农民养老保险、小额担保贷款人数5项指标。
核心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一项指标未完成即取消“比较充分就业区(市)县”申报资格。
(二) 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指标由核心指标、保障指标、辅助指标三层指标构成。
核心指标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率、“零就业”家庭就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及社会保险参保率5项指标。
保障指标包括:就业实名制管理标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新增社区就业岗位、落实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扶持政策、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社区工作平台建设7项指标。
辅助指标包括:公益性岗位及再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政策知晓率、失业人员管理“六个清”实现率、上级交办任务完成情况4项指标。
核心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一项指标未完成即取消“充分就业社区”申报资格。
三、指标考核
“比较充分就业区(市)县”及“充分就业社区”指标,实行日常考核和动态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好各项指标的日常考核,并对指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就业督察专员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跟踪考核,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视察,通过随机抽查、交叉检查、每季通报、半年考评、年终总评等方式,客观真实地反映促进充分就业工作情况。对达到“比较充分就业区(市)县”标准的,由市政府授予“比较充分就业区(市)县”称号;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授予“充分就业社区”称号。
四、工作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职责:“比较充分就业区(市)县”、“充分就业社区”指标体系,是我市深入开展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重要标准。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确保各项目标落实到位。
市级相关单位职责:市劳动保障部门是贯彻实施指标体系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指导区(市)县做好落实指标体系的各项工作;市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全市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调查工作;市建委、农委、发改委、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到位;市级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指标体系及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工作。
市政府目督办、市就业督察专员办公室职责:认真组织对各区(市)县贯彻实施指标体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工作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附件:1. 成都市2007年“比较充分就业区(市)县”指标体系
2. 成都市2007年“充分就业社区”指标体系
附件1
成都市2007年“比较充分就业区(市)县”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分值
核心指标
(50分)
1
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5.6
2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目标任务。
5.6
3
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率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90%以上实现再就业。
5.6
4
充分就业社区实现率
实现“充分就业社区”占全部社区总数的90%以上。
5.6
5
“零就业”家庭就业
考核期内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5.6
6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的比例达到70%以上(中心城区90%以上)。
5.5
7
劳动合同签订率
劳动合同签订率一圈层90%以上,二、三圈层80%以上。
5.5
8
社会保险覆盖面
完成基本社会保险和综合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达到检查标准。
5.5
9
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
建立就业配套规划制度,完善社区就业工作、培训、援助制度,已建和新建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实现比较充分就业。
5.5
保障指标
(40分)
10
街道、乡镇、社区三级工作体系建设
达到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要求,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
4.5
11
就业实名制管理标准实施
《成都市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标准考核办法》有关达标要求和检查标准。
4.5
12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
《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有关达标要求和检查标准,督促用人单位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4.5
13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人数
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向非农产业新增转移人数目标任务。
4.5
14
农村劳动力培训人数
培训合格率90%以上,就业率60%以上。
4.4
15
创业培训人数
创业培训合格率95%,创业成功率50%以上。
4.4
16
“962110”就业援助成功率
“962110”再就业援助上岗成功率达70%以上。
4.4
17
落实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扶持政策
落实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补贴,用好用足就业再就业资金。
4.4
18
统计部门抽样调查
统计部门抽样调查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率、比较充分就业率和农劳转移率指标。
4.4
辅助指标
(10分)
19
城镇比较充分就业人员比例
不充分就业率(城镇就业人员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比例)在10%以内。
2.5
20
农村比较充分就业人员比例
不充分就业率(农村就业人员中收入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农村居民的上一年人均纯收入50%的人员比例)在20%以内。
2.5
21
流动就业人员比较充分就业比例
不充分就业率(流动就业人员收入低于当地劳务收入50%的人员比例)在20%以内。
2.5
22
农民养老保险
认真实施市政府第135号令,积极稳妥推进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2.5
23
小额担保贷款人数
2007年实际新增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人数。
2.5
附件2
成都市2007年“充分就业社区”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分值
核心指标
(50分)
1
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率
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各类失业人员92%以上实现就业。
10
2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涉农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70%以上实现非农就业。
10
3
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率
“4050”等援助对象80%以上实现再就业。
10
4
“零就业”家庭就业
考核期内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10
5
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保率
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含综合保险)达80%以上。
10
保障指标
(40分)
6
就业实名制管理标准实施
《成都市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标准考核办法》有关达标要求和检查标准 。
5.8
7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
《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有关达标要求和检查标准。
5.7
8
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
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对社区内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免费培训,培训合格率90%以上,就业率60%以上。
5.7
9
新增社区就业岗位
完成社区新开发就业岗位、新增社区岗位数目标任务。
5.7
10
落实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扶持政策
按规定落实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落实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介补贴和培训补贴,各项扶持政策应享尽享比率达95%以上。
5.7
11
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
按规定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就业实名制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
5.7
12
社区工作平台建设
符合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标准要求。
5.7
辅助指标
(10分)
13
公益性岗位及再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建立再就业援助基地安置援助对象比例。
2.5
14
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政策知晓率
通过城调队、市就业督察专员办随机抽查、定期抽样调查等形式,确定用人单位和登记失业人员对促进城乡充分就业优惠政策的知晓度比例及宣传手段。
2.5
15
失业人员管理“六个清”实现率
登记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台帐(包括电子台帐) 管理。
2.5
16
上级交办任务完成情况
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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