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4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成办发〔2007〕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发展,更好地满足全市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体育、文化等方面的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区(市)县均要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中心城区原则上应于2007年12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二、三圈层区(市)县原则上应于2008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标准化建设要求
(一)科学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规划,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应选址于人群相对集中、交通便利、服务设施配套的区域。
(二)统一风格。各区(市)县要按照有关要求,确保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外观风格基本统一。
(三)确保规模。按照国家发改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34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各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数量,中心城区修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应不低于3000平方米;残疾人在2万人以上的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大邑县修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应不低于2000平方米;残疾人在2万人以下的新津县、蒲江县修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优化功能。各区(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要强化功能设置,满足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指导、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就业服务、就业保障金征收、职业培训、文化体育活动、法律服务、信访维权、专门协会活动、超市服务等“多位一体”的综合服务需求。
(五)规范无障碍设施。各区(市)县要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附后),将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成当地无障碍设施的示范性窗口。
(六)确保质量。各区(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七)合理配置设备。各区(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应配备包括康复训练、职业培训、残疾人辅助器具、文体活动等相关设备。
三、进度要求
(一)中心城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应于2007年12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二、三圈层区(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应于2007年8月1日前完成规划选址、方案设计和报建等工作,2007年10月1日前完成施工设计、招投标等工作,2008年3月1日前主体建筑完工,2008年5月10日前完成装修,2008年6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并正式投入使用。
(三)情况特殊的个别区(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必须于2008年12月底前全面完工并投入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由市政府目督办和市残联等单位组织成立成都市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督查组(以下简称市督查组),负责督促检查各区(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情况。各区(市)县要成立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建设工作组),由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区(市)县建设工作组每个月定期向市督查组报告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进度。
(二)经费保障。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所需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自行解决。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对于2008年6月底前完工的二、三圈层区(市)县分别补贴100万元、150万元;对于2008年6月底至2008年年底完工的二、三圈层区(市)县分别补贴80万元、130万元。中心城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竣工并投入使用后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补贴30万元;对二、三圈层区(市)县的补贴经费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即工程开工时拨付30%,主体建筑完工时再拨付30%,投入使用时再拨付40%。市级财政补贴经费从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建设保障。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按有关政策解决。在方便残疾人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闲置用地进行建设。有关部门要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相关费用予以减免。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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