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意见》
成办发〔2007〕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结合成都实际,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
我市有各类残疾人77万人,是残疾人口比重较大的特大中心城市。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残联及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扎实工作,着力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下体现社会关爱的残疾人就业促进机制,全市残疾人就业政策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工作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残疾人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性不断提高,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应看到,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仍然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就业总量不大、质量不高、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的深入实施,对统筹城乡残疾人就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责任将更加重大,任务将更为繁重。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为契机,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坚持把残疾人就业与“惠民行动”结合起来,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支持与保护,努力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以各级残联为主力,相关部门协助,社会各界参与,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切实把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到实处。
二、完善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一)对残疾人就业进行补贴和优惠。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对进行失业登记后经就业部门安排职业见习的我市残疾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按当地月最低工资的30%给予职业见习生活补贴。市和区(市)县残联对我市个体从业的残疾人给予个人2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我市持《残疾人证》的就业困难的残疾人灵活就业(包括社区公益性岗位)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个人70%的社会保险补贴。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对我市从事创业的残疾人进行扶持。对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部门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对残疾人劳动所得,依法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残疾人参加培训进行补贴和优惠。对我市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在市和区(市)县所属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免培训费、生活费和住宿费。对在其他具有资质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的我市贫困残疾学员,除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外,由市和区(市)县残联给予贫困残疾学员生活费和住宿费补助。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我市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参加农村劳动力引导性培训及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市和区(市)县残联对参加“成都市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基地”种植业、养殖场、手工业技术培训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培训。
(三)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单位进行补贴和优惠。对为残疾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其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的残疾人人数以每人200元以下的标准给予补贴;按未成功就业残疾人人数以每人20元以下的标准给予建档费补贴。对为残疾人提供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鉴定人数以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安置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市和区(市)县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求职、残疾人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四)坚持优先原则。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提供给残疾人就业;将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给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进行生产或经营;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和残疾人提供的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残疾人特点确定部分产品、行业由残疾人专产或专营。
三、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积极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对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支付工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就业歧视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及时通报信息;会同残联组织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
(二)民政部门要对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情况、享受税收减免情况、残疾人职工待遇、残疾人职工在岗情况、工作环境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或假冒的福利企业进行规范整顿,限期整改。
(三)残联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方便其就业的基本辅助器具;举办智力障碍者和精神障碍者集中就业的庇护性工厂;每年开展“残疾人创业之星”的评选工作;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会同工商、公安、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加强对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
(四)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市和区(市)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五)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司法部门要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残疾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作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会要采取措施为已就业的残疾人提供特别的就业保护,保证其稳定就业,并督促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合适的岗位。共青团组织要带领广大残疾青年奋发向上,积极参加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就业能力。妇联要维护残疾妇女的就业权利,为残疾妇女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八)用人单位应依照《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有关规定,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招用残疾人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提供适合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以及岗位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支持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将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纳入全市“五五”普法宣传内容。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利用残疾人专题、专栏节目,大力开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宣传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用工单位、残疾人认真学习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
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残疾人的广泛就业,从2007年开始,确定每年9月1日为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促进日”。
五、加强督查和考核
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度,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考评办法和措施,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市政府目督办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强督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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