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3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关于成都市2007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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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关于成都市2007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7〕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减负办关于《成都市2007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成都市2007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市减负办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对2007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把减负工作与推进工业强省相结合,与改善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与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07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一、主要工作

(一)建立成都市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完善监督网络。确定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企业负担监督员,对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的义务、监督范围以及企业负担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不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宣传减负政策,听取企业呼声,并对工作突出者予以表彰。

(二)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项检查。审定下达《成都市2007年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计划》,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继续对涉企统计报表进行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而要求企业上报的各类报表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报表尽可能简化合并。

(三)进一步规范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抓好对垄断行业、垄断部门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确保“三取消、一不准”规定的落实。规范对中介机构的收费、服务行为,重点清理部分中介机构挂靠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象。认真清理各类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做好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乱收费的专项治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和已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落实工作,简化收费办法,从制度上、程序上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其他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五)认真做好农产品加工业治乱减负工作。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全面清理涉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收费项目,规范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评比、达标、表彰等行为,清理影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严肃查处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乱收费行为。

(六)巩固公路“三乱”治理成果。进一步清理复查已撤销的收费站收费设施拆除情况;对已取消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继续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继续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促进城乡经济发展。

(七)继续做好案件查处工作。认真对待企业、群众投诉的案件和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成都工业网站的专栏里曝光违规案件。

二、任务分工

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抓好国务院、省政府、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政策法规和指示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组织好重大案件的查处。主管减负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区(市)县和本部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市经委(市减负办)下达的2007年减负专项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工作目标和责任,认真做好目标督查、跟踪监控工作,确保全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目标的实现。

由市经委(市减负办)牵头,会同市纠风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全面组织实施2007年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计划;会同市纠风办建立成都市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通过成都工业网站企业治乱减负专栏和工业企业服务热线,协调解决各种投诉、举报,开展减负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区(市)县减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继续抓好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规范公示工作。

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建委等部门继续抓好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整顿道路站点和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等工作。

由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协会、学会、研究会进行整顿和规范,建立正常的中介服务收费秩序;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治理行业内中介机构不规范行为。

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继续深入开展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减负“回头看”活动;抓好农产品加工业的治乱减负工作;坚持和完善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及时协调处理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

由市国资委牵头,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和社会职能剥离的相关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由市商务局牵头,继续做好治理向流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制度。

由市监察局牵头,治理对企业进行乱办班、乱培训、乱发证等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案件;开展对执收执罚部门的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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