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7〕3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7〕9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6〕93号)精神,为实现全市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抓好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
我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多,用工形式多样,作业环境复杂,专业性较强,监管难度较大,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高处坠落、坍塌等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有的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成都的高度,认清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切实扭转事故多发势头。
二、健全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职责。
1.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明确行政区域内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要明确工业开发区、农村“新居工程”、城镇旧房拆除和农村建拆房的安全监管部门,完善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监管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建设及拆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报建的新、改、扩在建项目和农村建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逐步利用“电子眼”等监控手段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安全监控,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4.市房管局负责落实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应当拆除、业主自行拆除的城镇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郊区(市)县房管部门加强对城镇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5.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路、桥梁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6.水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务(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7.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和征地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8.市规划局(市治危办)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区(市)县规划部门(含部分行使规划执法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9.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健全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建立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安监办负责牵头拟制联席会议职能和规则,各区(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重点监控区(市)县制度,对建设开工面积较大的区(市)县进行重点指导,对建设事故集中多发的区(市)县实施重点执法督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开工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建设、拆除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开展建设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试点工作,提高中小企业的安全准入条件。
(二)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对各类建设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督促建设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要督促建设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对建设施工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加大对“三类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落实建设企业职工全员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贴近群众、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建设企业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建设施工人员防护自救的能力;要继续在建设工地开办民工夜校,提高民工安全素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鼓励群众对建设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举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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