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的试行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41:1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的试行意见



成办发〔2007〕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投资促进工作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全市投资促进工作、减少无序竞争、降低招商引资成本,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和“三个集中”的要求,现对统筹推进全市重大项目投资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区(市)县(含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电子信息、机械(含汽车、航空航天、模具)、医药、食品四大主导产业和石油化工、冶金建材两个培育壮大产业,充分发挥工业集中发展区和重点镇工业点的载体作用,以重大项目为抓手,着力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努力形成统筹协调、良性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统筹范围

(一)项目统筹。凡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投资总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人民币,其中协议引进市外资金不低于投资总额的25%)的内资项目;由世界500强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1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对完善和提升成都市综合投资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对全市产业链形成与完善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均纳入统筹范围。

(二)政策统筹。由市投促委牵头制定全市各圈层重大项目投资促进优惠政策。超过优惠政策标准,且项目财政扶持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市投促委研究确定;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市投促委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统筹机制

(一)备案。市级部门获得的重大项目信息统一报市投促委备案,不得直接向区(市)县(含开发区)通报。各区(市)县(含开发区)获得的有效重大项目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市投促委报告并备案。市投促委要及时将其纳入全市重大投资促进项目库统筹管理。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项目,在年终考核时不予认定,不享受市级相关扶持政策。

(二)确认。市级部门报告备案的重大项目,由市投促委在综合平衡物流、能源保障等承载条件的基础上,按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确定“推荐选址地”;各区(市)县(含开发区)报告备案的重大项目,在综合平衡承载条件的基础上,按全市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以项目备案时间顺序确定“推荐选址地”;根据投资方要求需推荐其他选址地时,原则上推荐总数不超过3家;“推荐选址地”可优先匹配相关政策支持,未列为“推荐选址地”的其他区域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介入项目跟踪洽谈。

(三)流转。各区(市)县(含开发区)跟踪促进的项目,由于产业规划、承载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在本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鼓励其在全市范围内有序流转。因投资环境等因素导致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将“推荐选址地”作为项目载体,以及“推荐选址地”洽谈迟迟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由市投促委等部门积极统筹协调,实施项目有序流转。具体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调。

(四)跟踪促进。市级部门引进的重大项目,市投促委要牵头做好跟踪促进工作,并根据项目实际,制定促进工作方案,适时组建由市投促委、相关区(市)县或开发区、市级相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的“项目促进工作小组”。各区(市)县(含开发区)引进的,且经过备案并确认了“推荐选址地”的重大项目,原则上由项目载体单位负责跟踪促进,市投促委等有关部门相应做好配套协调服务工作。

(五)协调服务。通过重大项目评审调度会,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定期对区(市)县重大项目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抽查。市投促委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统一协调、横向合作、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

(六)信息管理。市投促委要牵头完善和管理全市重大项目投资促进数据库,建立投资促进网上信息交换服务系统,及时对全市重大项目投资促进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及时更新;各区(市)县(含开发区)应每月定期向市投促委报送重大项目跟踪促进动态、重点区域项目及用地动态等情况。

(七)目标管理。由市投促委和市政府目督办将全市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专项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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