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2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35:1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7〕2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见附件1)。

二、清理原则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应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市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三、清理分工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由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并填报《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一个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部门都应提出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对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市政府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修改或存在法律冲突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填报《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清理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市政府已将本次清理工作纳入2007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项目标。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逐件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形成清理意见、建议,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07年4月3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通过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每一件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提出处理建议,于2007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后,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规章重新汇编成册,编制新的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上报国务院。凡是没有进入汇编和新的目录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附件1)是由国务院法制办统一下发的。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其他不在目录中的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应当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研究处周新楣、杨华、李光奇

联系电话(传真):86634096;电子邮箱:fzb@chengdu.gov.cn



二○○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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