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7〕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市地震局
3预警和预测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
3.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扩大应急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指挥与协调
4.5紧急处置
4.6信息发布
4.7区外地震应急
4.8地震应急协作
4.9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援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4监督检查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地震谣传事件处置
7.2有感地震处置
7.3邻区震灾应对
8附则
8.1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实施时间成都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减轻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或周边地区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工作原则
1.4.1自行启动
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政府、相关机构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及时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
1.4.2分级响应、统一领导
我市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在省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市政府是处置我市境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区(市)县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区(市)县政府的地震应急需求,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给予必要的支持。
1.4.3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在处置地震灾害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换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
成都警备区负责人
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市救灾办主要负责人
市发改委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信息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市政府台办、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武警成都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成都电业局、市政府金融办、各通讯运营企业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成都市地震应急预案》,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提出请求省政府直至国务院支援和呼吁国际援助的建议。
(2)部署和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县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3)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时,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市抗震救灾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抗震救灾的命令、指示。视需要适时提出交通管制、物资征用、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的建议。
(4)协调成都警备区和武警成都市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处置与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6)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根据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应急救援组、震情灾情收集组、信息宣传发布组、后勤保障组等。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成都市地震应急预案》,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地震应急工作;收集、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及时向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报告、向有关成员传达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指示、命令;根据震情和灾情提出抗震救灾的方案、建议和制定相关措施;及时掌握震情监视跟踪和趋势分析判断的情况;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研究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召开信息发布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和归档;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管理地震损失评估与灾害调查工作;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组织震情会商,并向省地震局、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趋势,提出地震灾害的处置等级建议;向市政府提出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的规模、范围的建议。
3预警和预测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监测中心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情况,市政府及时部署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市地震局在此基础上组织震情跟踪,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地震短期预测意见;短期地震预报须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决策发布,及时做好防震抗灾准备。
市地震局根据地震短期预测意见,负责组织全市震情监测与跟踪,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并报市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区(市)县政府立即采取地震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掌握并报告震情信息;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做好应急物资储存、准备和运输;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防止和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震预警级别根据紧迫程度分为“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3级。“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地震预警级别根据地震的严重程度,结合我市实际,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市地震局在四川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组织震情跟踪。我市境内的地震预报,经省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在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的紧急情况下,所在区(市)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政府、省政府、省地震局及市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成都市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本市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成都市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本市其他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成都市区4.0—4.9级地震,发生在本市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成都市区以外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
等级分级标准初判标准人员死亡经济损失
占年生产
总值比例发生在成都
市区的地震发生在其他
区域的地震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300人以上1%以上6.0级以上7.0级以上重大
地震灾害50—299人5.0—5.9级6.5—6.9级较大
地震灾害20—49人4.0—4.9级6.0—6.4级一般
地震灾害20人以下5.0—5.9级4.1.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我市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或周边地区发生的在我市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启动各级地震应急预案,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我市域内发生较大的或周边地区发生的在我市产生一定影响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地震灾害时,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县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政府领导。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灾区所在区(市)县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区(市)县地震应急预案,视情况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地震部门判定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可能发生更大地震,并可能造成一定破坏时,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地震短期预报或临震预报意见,立即转入Ⅱ级响应。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区(市)县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当需要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省政府做出决定。Ⅲ级响应、Ⅱ级响应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
4.2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害致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上级政府支援的,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已有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发生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社会动荡等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市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发生4级以上地震,市地震监测中心在15分钟内初步测定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三要素),并立即向市政府初报。5级以上地震参数以中国地震局公布的参数为准,市地震局获得最终参数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震区区(市)县政府。
4.3.2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遭受地震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和社会影响等。
发生4级以上地震,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应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立即派人深入震中或震灾严重的地区收集相关信息,并迅速汇总报市地震局,特殊情况可直接向省地震局报告。在震后45分钟(夜间为震后90分钟)进行初报,在震后第105分钟(夜间为震后150分钟)进行第一次续报,震后第210分钟作第二次续报,以后按6小时间隔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直至应急结束。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地震灾情速报网要与震区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最新动态。
4.3.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和省地震局。
市级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市救灾办和市民政局。
市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市政府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政府侨办、市政府台办、市政府外办,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政府侨办、市政府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市政府外办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4.3.4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按照《成都市地震应急宣传预案》和《成都市震情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发布。
4.4指挥与协调
4.4.1I级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向省政府提出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和实行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
4.4.2Ⅱ级响应
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成都警备区。启动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市地震局及时组织震情会商,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抄报省地震局,通报成都警备区;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埋压并且难以营救时,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予以支援,并协助配合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实施救援。市地震局视地震灾区的需求,向市政府提出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建议,经批准后,与有关部门协商行动,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市级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救援行动进行协调。
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受灾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协调成都警备区和武警成都市支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动员、组织在蓉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开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
第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应、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四,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市)县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五,视情况决定向省政府和国务院请求支援或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第六,视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宣布灾区进入紧急状态,采取交通管制、物资征用等紧急措施。
第七,视情况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4.4.3Ⅲ级响应
灾区所在区(市)县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区(市)县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地震局;及时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适时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现场工作组的现场应急行动,由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协调和指导。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判断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4.5.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地震局协调组织本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力量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并协调其他紧急救援力量的救援行动。
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市支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协助水利、电力、通信、交通、建设等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埋压人员。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做好各种救援行动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注意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加强配合,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5.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救营救程序实施。对震损建(构)筑物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采取处置措施;监视各类次生灾害及建(构)筑物的坍塌危险,采取防范措施。
4.5.3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灾区区(市)县政府具体制订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的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公安机关要做好疏散场地或避难场所的安全工作。
4.5.4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理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等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监测,对灾区的重点污染源加强监管,防止或减轻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
市国土局会同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市发改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农委采取措施恢复农业生产,减轻灾害损失。
4.5.5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地震监测台网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地震监测工作,利用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和“三网”(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普宣传网及地震宏观观测网)队伍收集各类地震前兆和宏观现象,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并报省地震局。
4.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区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灾,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非灾区提供支援;市政府视情况动员、组织开展社会救助。
4.5.7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灾害调查
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作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决策依据。
市地震局在省地震局的指导下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4.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成都市地震应急宣传预案》和《成都市震情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要求,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政府组织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地震部门管理,委托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委托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4.7区外地震应急
周边市(州)发生的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或破坏的地震灾害,视其危害程度,由市地震局提出初判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按上述相应级别和要求进行处置。
4.8地震应急协作
震区涉及我市2个或2个以上区(市)县的地震,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有关区(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协调联动。
震区涉及我市及其他市(州)的地震,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相关部门与有关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衔接,在省政府的领导、协调下,互相配合,协同处置。
4.9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没有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各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援
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5.3保险
市政府金融办商请四川保监局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兑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信息办负责协调、联系各通讯运营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工作,确保党政机关、地震部门、公安部门、新闻媒体和其他要害部门的通信联络;配合做好震情信息发布;协同相关部门防止和查处利用网络或通信擅自传播地震传言、谣言等违法行为。
各通讯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第一支援梯队第二支援梯队人员抢救
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
地震安全员队伍省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邻近地区地震救援队伍
中国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
队伍当地抢险队伍行业专业抢险队伍邻近地区抢险队伍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
队伍消防部队行业特种救援队伍邻近地区特种救援队伍医疗救护
队伍当地急救
医疗队伍市卫生局医疗卫生
救援应急队伍
当地医院后备医疗队附近军队医疗队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市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省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邻近地区地震部门和中
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6.2.2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委、市水务局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涵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负责铁路和空港的抢险抢修。
6.2.3电力保障
市发改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规划局等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正式提出的灾害损失情况报告,制定重建家园方案,由市建委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成都电业局、市建委、市水务局负责及时恢复被损坏的供电、供气、供水、排水、水利等设施,确保灾区的用电、用气、用水;对次生灾害源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已发生次生灾害的,要进行紧急处置。
市交委负责城市交通运输能力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公共交通工具的抢险和恢复。
6.2.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市经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该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6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加强预报指导,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专题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
6.2.7治安保障
武警成都市支队负责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成都市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类救灾物资的调度、供应和运输。
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避震场所、疏散通道和疏散场地实行属地分类管理。各区(市)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无次生灾害源的公园、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避震场点等空旷地带作为避震疏散场地,向灾民开放。城市避震场所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
成都市城区避震疏散场地:(1)临时疏散场地:居民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小游园,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大、中、小学操场,抗震性能较好的人防工程。(2)中心疏散场地:公园、体育场、居民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公共绿地。中心疏散场地设置食品及用品分发点、伤员抢救医疗站和群众自救互救场所。(3)远程疏散场地:远离地震灾区以外的地区,当出现I级响应时,启动远程疏散。
区(市)县政府所在地主要疏散场地:同成都市城区避震疏散场地。
乡(镇)主要疏散场地:中、小学操场及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场所、农田等。
6.2.12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政府外办、市民政局、市商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市政府外办和市地震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中国红十字总会转赠的国际社会和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2.13涉外事务
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按各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办理。市政府外办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按有关规定作加快办理,市质监局予以配合;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市经委、市质监局商成都海关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特殊办理。运送救援队、救援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领事馆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闻等单位要通力协作,宣传和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自救互救常识,使公众树立科学的防灾减灾观念,努力提高灾害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报道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审定的统一口径和地震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的作用,迅速稳定群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适时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培训:各级政府要经常组织地震应急培训,对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加强培训,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演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习,全面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震前的应急准备,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能及时、高效开展。
6.4监督检查
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成都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地震谣传事件处置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传言事件。
发生地震谣传,由所在区(市)县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报市政府,抄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派出有关工作人员深入实地分析谣言起因,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平息谣言工作。新闻媒体配合有关区(市)县政府和市地震局等部门作好有关宣传工作,防止地震谣传继续扩散而引起社会动荡。
7.2有感地震处置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地震。此类地震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很少,也不会造成显著财产损失。有感地震分为:强有感地震(4级至4.9级地震)和一般有感地震(4级以下地震)。
强有感地震按照《成都市强有感地震应急反应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市区、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一般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信息与社会反映情况,并对震情趋势做出判断,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区(市)县城、镇发生有感地震并引起产生较大社会反映的,区(市)县政府负责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有感地震的处置,由震区区(市)县政府负责,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7.3邻区震灾应对
邻区发生波及我市的地震事件,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与邻区市(州)政府和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附则
8.1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地震局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区(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市地震局负责成都市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8.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成府发〔1998〕145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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