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11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6〕117号
成办发〔2006〕1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以及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06〕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在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
工作目标:全面普查、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整治,减少存量、建立机制。
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和依据
(一)普查整治范围:全市城乡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重点是: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3.综合楼(含“三合一”建筑);4.城镇区域性火灾隐患;5.不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的火灾隐患;6.其他方面的火灾隐患。
(二)普查整治重点内容:建筑和场所消防设施、设备方面;建筑防火和消防安全疏散方面;城镇规划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三)普查整治的标准和依据:一是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二是公共消防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抽查判定规则》(GA588-2005);三是四川省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厨房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四是其他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普查整治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行业和主管单位具体负责落实。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的普查工作职责、范围和具体要求,认真搞好社会动员和部门、行业协调,研究解决本地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普查全面到位。对普查清理出的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专题研究、挂牌督办,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安全。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主管单位除做好自身及直属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外,还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内部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指导、检查、督促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共同负责当地无明确主管部门、主管单位的单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核查、填发相关法律文书和信息汇总。
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普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按照安委〔2006〕4号及川安委〔2006〕30号的规定,我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2006年11月中旬前为宣传动员阶段,11月中旬至2007年4月上旬为实施阶段,2007年4月下旬为总结阶段。由于普查整治工作涉及全社会各行各业各个方面,不但点多面广难度大,而且时间紧、任务重、工作要求高。因此,各区(市)县、各部门、各单位务必站在净化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政府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的高度,切实抓好此次普查整治工作的全面落实。各区(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普查整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市上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职责是:领导协调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在每一阶段通报普查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解决普查整治工作中的重大实际问题;探索、建立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协调小组将在每一阶段结束后派出督导组,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和指导,市安委会、市消防支队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指导作用,把握全局,掌握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报告。
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抓好当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确保我市普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二)落实责任,广泛动员,确保普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为增强普查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市对普查整治范围作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各区(市)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确定此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并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把自身管理职责范围内,属于普查整治范围的单位,一个不漏地逐一普查,逐一登记造册,并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普查整治协调机构。各区(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广泛动员,制定本区(市)县、本部门、本行业和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普查整治工作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人员培训,明确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确保普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各新闻单位,要准确把握舆论导向,切实加大新闻宣传力度,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大力宣传在普查整治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动员全社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采取多种措施,搞好隐患分类整治,探索建立火灾隐患预防、整治长效机制。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必须坚持安全、科学、坚决、依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此次普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边查边改、分类整治、多策并举、综合执法。对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整改;对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短期内确实无法整改,对公共消防安全不构成严重危害,通过加强管理,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其危害产生的,由消防部门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挂牌,限期整改;对隐患突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不具备整改条件或者超过规定限期仍不能整改的,必须依法采取坚决措施,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开业的,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对依法投入使用或开业,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同意其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涉及多业主、多产权、无统一管理单位的大、中型综合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必须逐个研究,采取综合措施,彻底予以整治,严防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四)加强信息工作,确保普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为及时掌握社会火灾隐患动态,提高社会消防管理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公安部建立了全国“火灾隐患普查直报信息系统”,对普查的单位和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报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后及时录入上网。因此,各区(市)县、各部门、各行业和相关主管单位,要在普查整治工作中,严格按照要求,准确填写“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逐日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由各区(市)县公安消防部门汇总后逐日报市消防支队(“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的格式和填报要求由市消防支队印发)。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还要将普查整治工作情况,逐级上报,以利于综合分析和动态决策,同时,各区(市)县、各部门、各行业和相关主管单位,应在每月13日前,向当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协调机构报送综合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以简报或通报形式交流各地各行业普查整治工作信息,推动普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成都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成都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协调小组部门职责
3.成都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重点范围界定标准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1
成都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朱志宏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郑和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何建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洪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人防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目督办、市总工会。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陈阳寿担任。
附件2
成都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协调小组部门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制订宣传报道预案,准确把握舆论导向,切实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二、市经委:组织普查清理主管范围内的有关工业企业的火灾隐患情况。
三、市建委:组织普查清理全市2万人以上的集镇消防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场所或区域不符合城镇消防规划要求的情况;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等不符合城镇消防规划要求的情况。
四、市教育局:组织普查清理全市大、中、小学校和各级各类幼儿园、残疾人学校的教学、宿舍、食堂等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
五、市民政局:组织普查清理敬老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干休所、救助站的火灾隐患情况。
六、市交委:组织普查清理由交通部门主管的车站、码头的候车室、候船厅,公路隧道的火灾隐患情况。
七、市文化局:组织普查清理由文化部门主管的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电影院、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含古城、镇)的火灾隐患情况。
八、市卫生局:组织普查清理全市各类医院(含符合附件3要求的个体、私营诊所)的门诊、住院场所,院内药剂库房等重要场所的火灾隐患情况。
九、市林业园林局:组织普查清理全市林业部门主管的林木加工企业的火灾隐患情况。
十、市水务局:组织普查清理全市水利部门主管的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的火灾隐患情况。
十一、市商务局:组织普查清理商场、市场的火灾隐患情况。
十二、市国资委:组织普查清理由国资部门管理的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火灾隐患情况。
十三、市安监局:组织普查全市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
十四、市旅游局:组织普查清理全市宾馆、饭店和旅游区的火灾隐患情况。
十五、市中小企业局:组织普查清理全市符合普查清理重点范围标准的中小企业和场所的火灾隐患情况。
十六、市广电局:组织普查清理全市广播电视台站的火灾隐患情况。
十七、市体育局:组织普查清理由体育部门主管的体育场馆的火灾隐患情况。
十八、市民宗局:组织普查清理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火灾隐患情况。
十九、市人防办:组织普查清理由人防部门主管的公共人防工程的火灾隐患情况。
二十、其他市级相关部门、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抓好本部门、行业和单位内部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并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3
成都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重点范围界定标准
一、单位、场所的性质和规模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营业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室内商场(商店)、营业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室外市场;
2.床位数大于等于30张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旱冰场、桑拿浴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场所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的歌厅、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迪吧、网吧等娱乐场所;
6.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平方米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或茶坊。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部门;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的城镇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石油气、天然气采、输企业;
2.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供应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营业场所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点科研单位:
1.市(州)级以上的专门科研机构;
2.仪器设备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机构;
3.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常设科研机构。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粮、棉、油、木材、百货杂物等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重要交通隧道、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共建筑;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量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车位总数在300辆以上的大型停车场(库);车位数在30辆以上的修车场(库);
2.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3.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4.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5.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风景区;
6.僧职人员在50人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寺庙。
二、综合楼
(一)同一幢建筑,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使用功能,且其中一种使用功能符合普查单位或场所规模的;
(二)居住建筑中设有生产车间、可燃物资仓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
三、城镇区域性火灾隐患
(一)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镇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场所或区域;
(三)城中村。
四、其他突出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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