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11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关于成都市有奖举报非法烟花爆竹从业行为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关于成都市有奖举报非法烟花爆竹从业行为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6〕1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关于《成都市有奖举报非法烟花爆竹从业行为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成都市有奖举报非法烟花爆竹从业行为试行办法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特制定成都市有奖举报非法烟花爆竹从业行为试行办法。
一、举报的范围
(一)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
(二)向非法生产户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制作设备或转销非法生产户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
(三)非法燃放、邮寄烟花爆竹。
二、举报的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举报:一是拨打当地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举报电话;二是通过来信、电子邮件、传真进行举报;三是直接到相关部门举报。
三、奖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未被执法机关知晓的非法烟花爆竹从业行为;
(二)查证属实,依法应受到罚款以上处罚或经相关部门评估,认定为重大以上事故隐患的非法烟花爆竹从业行为。
四、奖励的标准及实施
奖励的标准按一次性查获物品的数量每次奖励50-5000元,费用由查获地的区(市)县政府承担,并由区(市)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市)县公安、安监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烟花爆竹从业行为公众有奖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受理工作制,并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保密,不得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
公众有奖举报必须真实、客观,举报对象明确,不得谎报。对同一事项有多人进行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市及各区(市)县非法烟花爆竹从业行为公众有奖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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