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9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成都市石油类污染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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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成都市石油类污染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6〕9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成都市石油类污染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石油类污染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交委

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



为集中解决岷江、沱江成都段出境断面水体石油类污染物超标的问题,防止各类石油类污染物进入河道,确保出境断面水质石油类物质达标,从2006年8月至2007年底组织开展石油类污染源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成都市市域范围内所有排放石油类污染物的机动车维修业户、水上机动船舶、洗车场(点)、机械制造企业和炼油企业(点)。



二、整治内容

按照宣传发动与普及相关知识相结合、完善管理措施与加大执法力度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市机动车维修业户、洗车场(点)、机械制造企业违规排放含石油废水,水上机动船舶违规排放石油物质和炼油企业(点)的违规排放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三、整治目标及要求

(一)整治目标。

1.机动车维修业户:2006年对全市目前4376家机动车维修业户的清理面达到100%,整治面达到70%,企业达标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底达标率达到90%。

2.水上机动船舶:2006年,对全市目前水上机动船舶的清理面达到100%,整治面达到100%。

3.洗车场(点):2006年,对全市目前803家洗车场(点)的清理面达到100%,整治面达到70%,企业达标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底达标率达到90%。

4.机械制造企业:2006年,对全市目前约546家(其中市管76家)机械制造企业的清理面达到100%,整治面达到90%,企业达标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底达标率达到90%。

5.炼油企业(点):市域范围内无非法炼油业户,炼油企业和有资质废油回收企业实现达标排放。

(二)整治要求。

1.机动车维修业户。强化机动车维修污染防治监管措施,严防废油排入水体;强化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资质审定,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业户,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维修业户进行限期整改,确保维修企业废水达标排放;严把新增维修业户准入关,新批维修业户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现有机动车维修业户必须建立废油回收、废水排放管理制度,完善废油回收设施(废油池、废油回收桶),与有资质的废油回收企业签订合同,并保留废油回收凭证备查,禁止向非法炼油业户提交废矿物油;完善油水分离设施,以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2.水上机动船舶业户。强化水上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监管措施,严格水上机动船舶运力审批,严禁船舶污染水域作业审批,严把新增水上机动船舶准入关。水上机动船舶业户必须严格落实船舶管理和定期维护检修制度,确保船只工况良好,杜绝船只运行中油料撒冒滴漏和油料外泄污染水体;船只凡能拆卸上岸维修的必须拆卸上岸维修,无法上岸的必须制定详细完备的维修方案和应急措施,确保维修时油料不泄入水体造成污染。

3.洗车场(点)。加强对洗车场(点)的备案管理和执法管理,切实落实洗车场(点)油污排放、污物处置的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洗车场(点)对污水处理隔油、过滤、沉淀、打捞设施进行改造,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无照经营业户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洗车场(点)业户必须建立完善的洗车污水截流、隔油、过滤、沉淀、打捞和污物暂储设施,其中沉淀池为三级、每级容积为1.5立方米/每个车位,或配置专门的处理设施;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污水排放标准的洗车废水,必须统一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河道及城市雨水管网;打捞及沉淀污物要及时清掏、清运并按有关规定运至专业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

4.机械制造企业。加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机械制造企业的关闭和位置不当企业的搬迁工作,指导监督企业进行生产工艺技改,指导协调企业加强废水废液综合利用;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的日常环保监管,查处违法排污企业,指导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和设施改造;加强污染排放检查、监测、采样,集中整治期间对石油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坚持每月监测一次,集中整治结束后每3个月监测一次,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污染排放监测报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现机械制造企业废水达标排放。

5.炼油企业(点)。违规排放的炼油企业(点)要限期整改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建立废油回收的使用、运输、报废、处置联单制度。对非法炼油企业(点)要坚决予以打击,发现一起、依法取缔一起。



四、组织实施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整治”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是组织实施石油类污染源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市政府相关部门,由市环保局牵头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市经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能制定整治标准,督促、指导区(市)县开展整治工作并具体负责直管企业(业户)的整治工作。



五、时间安排

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8月中旬—9月中旬,各区(市)县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对各类整治对象进行摸底调查,确定分阶段整治名单。

集中整治阶段:9月中旬—11月底,各区(市)县对各类整治对象进行集中整治。

检查验收阶段:12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市)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整治情况进行通报。

巩固成果阶段:2007年起,区(市)县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健全和完善日常监管措施,并纳入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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