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8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6〕8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国管水利(提灌)工程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6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在35年内建立起“权责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符合我市市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重要的防洪减灾保障、水资源供给保障和水环境保障。
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改革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责、权、利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正确处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1.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省管的大型灌区支渠取水枢纽以下的渠系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区(市)县支渠管理的协调工作。鼓励大中型灌区支斗渠以下的渠系工程通过支渠管理委员会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民主管理形式,调动农民管理、维修渠道与节约用水的积极性。中型工程原则上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主要受益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主要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各委托管理的水利工程要按照水利工程“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制定相关办法,规范委托方、受托方、受益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明确管理职责。各区(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并确定1名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各类险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干部任免等方面的责任,并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年度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水管单位或水利工程业主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二)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我市水管单位按照承担的任务不同划分成公益类水管单位和经营类水管单位。其中公益类水管单位又根据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的不同具体划分为公益一类水管单位、公益二类水管单位和公益三类水管单位。公益一类水管单位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水管单位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具有供水、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并且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水管单位内部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把承担发电、城市供水及多种经营的部门剥离为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公益三类水管单位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并且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经营类水管单位是指承担发电、城市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各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和级别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公益二类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各水管单位要规范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岗位任职条件,做到因事设岗、依岗择人、按量定员,并能适应水管单位管养分离改革的要求。岗位设置和定员过程中要提高作业层面人员和技术管理类人员的比例。对于管理多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先对每处水利工程单独进行岗位设置,再将同性质的岗位合并。
(三)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水管单位定编定岗后,要推行全员聘用制度。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聘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在事业性质水管单位按需设岗的基础上,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对岗位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水管单位,提高水管单位的人员素质。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2〕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要求,水管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要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要遵循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起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水管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公益一类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但为保障工程安全,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资源闲置和浪费,允许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发展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种植业、养殖业。公益二类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同时,鼓励利用自身优势发展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对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和水管单位下属企业的现有存量经营性资产,要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在授权水管单位经营的基础上,各区(市)县政府要责成水利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模小、产品不具有明显公益性的小型水利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国有性质。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应按照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的要求,逐步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按照“三步走”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第一步,内部对维修养护部门按合同进行管理;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变为企业,但仍主要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第三步,彻底剥离维修养护企业,并推向市场。有条件的水管单位可一步到位,实行管养分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择优选用维修养护队伍,使工程的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规范市场秩序。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要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的规定理顺水价。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合理利润后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市、区(市)县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市)县两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对于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水户协商确定。
2.强化水费计收管理。加快推行水价计价方式改革。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促进节水。规范末级渠系的水价管理,推行终端水价制。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供水单位和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要强化监督,实行水价、水量、水费的公示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整顿经济秩序、治理市场经济环境的统一要求,切实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领导,对搭车收费、乱加价和截留、挪用水费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探索建立有效的水费计收办法,确保水费征收足额到位。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公益一类水管单位,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承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公益二类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在其经营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中列支,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其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一般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市委托区(市)县管理的中型公益一类水管单位和中型公益二类水管单位的财政补贴经费,主要由县级财政负担,市财政视财力给予一定补贴。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在严格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和科学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各级财政应及时足额到位属于财政负担的水管单位的人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费。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用于公益性工程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水库、堤防、取水枢纽、提灌设施、灌溉渠道及其建筑物的养护。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向上争取的资金及其他资金。市级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市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跨区(市)县行政区划骨干水利工程非经营性部分和农业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承担纯公益性任务较重且相对贫困的区(市)县所属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各区(市)县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资金来源,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的需要。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的产权变现和投资收益原则上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以及解决水利工程的历史遗留问题。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益二类、公益三类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经营性资产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公益二类、公益三类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经营类水管单位要按照水管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更新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结合水管单位的实际,妥善解决事业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坚持把水管单位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积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开展多种经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区(市)县政府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改革后,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定性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执行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其他人员(包括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职工、改革后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固定职工,应视其事业单位性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参保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我市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从改制起5年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标准(以转制当年计算),低于的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改制当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改制第二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改制第三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改制第四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改制第五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5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改革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改制后成建制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改制前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社保经办机构按所在地改制当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
改制后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
(八)税收扶持政策。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安置水管单位下岗分流人员的企业,凡符合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建立和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新建水利工程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方案的同时要审定供水(供电)价格、管理成本、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十)积极搞好宣传动员与改革试点。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好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在争取职工理解、保护职工利益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分不同类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进行改革试点,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要积极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全面推进本地的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物价局、市地税局的分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协调小组,落实工作班子。
(二)责任分工。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对改革的各主要单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
1.实施方案编制。由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负责。
2.理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办等部门负责。
3.水管单位分类定性。由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共同负责。
4.定编定岗定员。由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共同负责。
5.经费测算及支付。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共同负责。
6.水价改革。由市物价局、市水务局共同负责。
7.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等部门共同指导。
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该项工作动态的信息发布工作。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程序。各区(市)县政府和各水管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联系实际,制定本地和本单位的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区(市)县所属水管单位的改革方案经过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各区(市)县及小(一)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改革方案报市水务局备案。
(四)进度安排。
1.组织准备阶段: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水利工程的经费测算和分类定性工作,出台各区(市)县的改革实施方案。
2.试点实施阶段:2007年,完成试点单位的改革任务,全面启动其他水管单位的改革。
3.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至2009年,基本完成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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