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6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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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6〕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3月15日,广安市岳池县酉溪镇发生一起特大沉船事故,造成28人死亡,损失惨痛,教训深刻。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交通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交通部部长李盛霖、省委书记张学忠、省长张中伟等领导对“3?15”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6〕1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在汛期到来之前,集中精力,把乡(镇)渡口船舶和水上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和打击“三无”船舶,确保实现乡(镇)船舶无超载,渔船和农民自用船无非法载客,监管无“空档”,安全无事故的整治目标。对每一条通航河流、每一个码头、每一艘船只、每一个细节都要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区(市)县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和有关部门在2006年上半年健全乡(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及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相关责任体系和安全监督责任体系。乡(镇)政府及交通、水务等部门要相互协作、通力配合,实施有效的监管,特别是有船乡(镇)的船管站、船管员要履职到位,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章载客、超载及管理人员、船主(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三、按照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活动,将清理整治范围扩大到乡村客(渡)船、农民自用船、渔船。以乡(镇)为清理单位,逐乡排查,逐村逐户清理,对查找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采取停航、停运或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乡村客(渡)船必须确保达到安全行航条件,在醒目位置悬挂由县级政府统一制作的“责任告示牌”,按船上实载人数每人配备一件救生衣,由航务机构重新核发客(渡)船营运证书后方可营运。农民自用船根据《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乡(镇)政府重新核发证书,各级航务、海事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农民自用船要统一着色,在醒目位置喷“自用船严禁载客”的警示语;渔船由渔政部门重新核发证书,统一着色,在醒目位置喷“渔船严禁载客”的警示语。县级航务海事机构要结合本辖区不同江河、不同船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整治低质量船舶工作由各区(市)县政府进行验收,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四、按照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分期分批公布的通航水域标准,各地要明确相关部门在通航水域或非通航水域内的安全监管责任,对在不具备通航安全条件的水域上航行的船舶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客(渡)船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强制措施,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解的坚决拆解。

五、清理取缔非法停靠点。相关区(市)县政府在汛期前要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码头)的清理、撤并和规范工作,对所有船舶停靠点进行清理,坚决取缔非法停靠点,加快渡改桥工程,合法码头由县级政府公布,以确保签单责任制的落实。

六、严格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管理。各地海事机构要严格审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加强对施工水域的监督管理,根据不同的施工情况采取限制通航、禁止通航、分道航行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联合渔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河道上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产养殖和捕捞作业进行清理和整治。凡因水上水下施工影响过往船舶安全航行的,要采取坚决措施,该停航的停航,该停工的停工。

七、加大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3?15”事故为典型案例,举一反三,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通过简报、广播、电视、召开培训会或座谈会、张贴宣传招贴画等形式,深入到所有沿江(河)以及库区的村组、农户中广泛宣讲专项整治的目的和意义,利用逢场天到每一个码头和人员集中的地方,面对面对村民进行宣传。区(市)县教育部门要抓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通过富有成效的宣传工作和警示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综合素质,增强广大农村群众依法安全乘船的自觉性,唤起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意识。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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