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7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参事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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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参事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成办发〔2006〕7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创新参事工作机制,构建参事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参事工作在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依法行政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参事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参事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络员的组成



联络员原则上由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二、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参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二)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向相关专业或领域的参事推荐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课题;

(三)支持、配合参事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针对新时期参事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提出改进参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联络员会议,保持本级政府、本部门与市政府参事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与参事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确定好联络员人选,积极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要积极配合政府参事在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保障参事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

(二)市政府参事室要加强联络员的管理,定期向联络员寄送有关参事工作的文件、资料、简报,使其及时了解参事工作的任务和发展动态。要积极采纳联络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参事反馈。市政府参事室负责同志要定期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联络员参加市政府或市政府参事室组织举办的有关参事工作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三)联络员要切实加强学习,明确职责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保持与市政府参事室和参事的联系,及时向本级政府、本部门报告参事工作有关情况。要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参事在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参事调研提纲,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好准备,提供相关资料,协调解决调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联络员的确定和改任由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市政府参事室通报。

请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填写完成的《成都市参事工作联络员登记表》(附后)送交市政府参事室(联系电话:86642145,传真:86243786)。





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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