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8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成办发〔2006〕8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关于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59号)和省环保局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发〔2006〕56号)要求,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我市定于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抓好环保专项行动。市政府成立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同时市级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作好工作安排,听取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汇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研究解决环保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搞好阶段小结和专项行动总结。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是这次专项行动的直接责任人。
市、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在打好环保专项行动主动战的同时,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攻坚破难,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经济主管部门要对工业企业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尤其要对市政府限期整治的42家省、市监控企业的情况进行督查;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环保专项行动中的违法案件,案件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重大损失需要鉴定的,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引发环境事故,尤其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能源办)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水务、农业、林业、旅游、商贸及政府应急办、目督办等部门要继续履行好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大力配合、支持和参与环保专项行动。
三、突出整治重点
各有关单位要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以大气环境和水环境综合整治为中心,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遏制污染事故上升的势头,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环保局牵头,水务、城管、农业、旅游、商贸等部门配合,在2005年和2006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限期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农家乐、屠宰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安监局牵头,经委、环保部门配合,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岷江、沱江流域成都段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15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经委牵头,安监、环保部门配合,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和环境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工作,必须做到“五个落实”: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要有标志和宣传牌;清除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清除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落实保护区内的应急预案和各项措施。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含工业企业集中区,下同)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环保局牵头,经委、物价、监察等部门配合,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监察部门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环保局牵头,经委、司法、工商、电力等部门配合,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标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务必开展好“六个检查”:检查排污口是否规范;检查有无污染治理措施;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检查污染治理是否达标;检查是否偷排、漏排;检查是否有阳奉阴违问题。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在本辖区内,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审批合格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要着力抓好“五个整治”:规划区未经环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政部门违法审批、越权审批;建设单位未“三同时”、“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产。
(四)对42家省、市限期整治企业进行检查。2006年的限期整治企业必须在市政府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委牵头,环保、监察、工商、能源办等部门积极配合,把市政府和当地政府限期整治企业作为督查的重点,对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一律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予以关闭。
对42家省、市限期整治企业进行检查,要强化落实“五个要求”:要有治理方案;要落实资金;要开工建设;要按时完成;要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采取切实措施
(一)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各区(市)县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落实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切实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三)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2006年国家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2006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人名单。要充分发挥“1263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四)加强动态报告工作。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全市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并按期报送阶段性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五)强化联动。要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区域和流域之间的联动,尤其是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职责积极推动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抓好落实。
(一)动员部署阶段(5—6月)。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摸底调查,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和首批挂牌督办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要在7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10月)。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并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情况、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及其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5日、8月5日、9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初定于10月上旬分组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0月31日前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袁玥;联系电话:87015163,传真:87043671。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刘佩智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胡昌年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文斌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陶宏志市环保局副局长
郑超市计委副主任
李铀市监察局副局长
康彦文市经委助理巡视员
陈春建市工商局副局长
吴小兵市司法局副局长
漆玉水市安监局副局长
修忠文市能源办副主任
陈晓平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朝林市农委副主任
和育东市旅游局副局长
陈家树市商务局副局长
邓天平市城管局副局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由陶宏志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肖婴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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