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7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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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6〕7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成都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成都市调整

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实现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调控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

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制定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即五城区和高新区,下同)的住房建设规划由市政府统一编制和公布,其他区(市)县住房建设规划由当地政府编制报市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

根据市场需求,充分运用土地、规划等调控手段,合理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适当控制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建设规模。

自2006年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新开工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三、建立公共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要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积极建立适应不同保障对象的、分层次、多形式的公共住房体系,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责。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廉租住房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执行。政府有计划地导向性建设一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有条件地面向社会出售。



四、严格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加强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征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拆迁年度计划实施拆迁,控制拆迁规模和进度,不得随意突破。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拆迁计划审批拆迁项目,防止超计划拆迁。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加强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收,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



五、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中心城区要加大居住用地供应量,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其他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市场需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坚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应明确普通商品住房比例、开工及竣工时间等,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坚决打击各类囤积土地的行为,科学确定土地出让宗地规模,加强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督促已出让土地尽快开发形成住房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对出让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应依法予以收回。



六、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

严肃查处不履行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蓄意延缓项目施工进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商品房销售专项检查,对无证预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和性质恶劣的要依法处理,并予以曝光。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抓紧制定《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范交易风险。对全市房地产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各区(市)县的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和商品房预售许可纳入市上统一管理,把握供应总量、结构和节奏,确保中心城区市场和郊区(市)县市场的协调统一平衡发展。



七、大力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多渠道解决居民住房问题

进一步消除政策性障碍,大力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修改完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行城乡房屋租赁统一管理,规范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整合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培育品牌中介机构,服务于市场。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部分居民通过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解决居住问题。



八、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各区(市)县要加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力度。加强市场动态监测、研究和分析,及时掌握市场发展态势,加强对“城房指数”的研究、开发与利用。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市场分析报告。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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