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6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的通知》
成办发〔2006〕68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5〕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目标责任落实
(一)各有关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全面落实天保工程政府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有关区(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天保工程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区(市)县”考核办法,坚持每年签订政府、部门“双线”目标责任书;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天保工程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协调解决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稳定和完善天保工程管理机构,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稳定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心,提高管理水平。
(二)市级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天保工程有关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工程实施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质量负主要责任;计划部门要做好计划的衔接和安排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工程资金划拨和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目标督查部门要督促责任制的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建设实效
(一)积极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各工程实施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天保工程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建设方针,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切实提高建设实效。
要进一步创新并健全部门协作机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报帐制、奖惩制和森林管护机制等工程建设运行机制,促进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全面达到国家要求。要围绕构建和谐林区的目标,积极探索社区共管的路子,充分调动林区群众管护森林的积极性,实行专业管护与兼职管护相结合,对有一定规模的林业专业大户,逐步实行“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制度。
(二)依法治林,巩固天保工程建设成果。要坚持依法治林,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和乱征滥占林地等违法行为。要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搞好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提高天保工程建设成效。
三、坚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一)各工程实施区(市)县政府要加大天保工程资金监管力度,确保天保资金安全。天保工程资金必须按照“慎用钱”的原则,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金管理使用的内控制度,坚持以工程县为核算单位的“报帐制”,全面推行集体会审与“一支笔”审批的制约机制。
(二)严禁滞留、平调、挤占、挪用和虚列套取工程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大额现金直接结算。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对审计、监察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整改,彻底纠正;对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要追究行政及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考核监督,逗硬奖惩措施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天保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实绩考核制度、执法监察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对各工程区(市)县的天保工程建设任务、资金进行适当调控。国家和省级检查验收,市级抽查及审计、稽查结果,要作为“四到区(市)县”考核依据。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林农和职工权益。各有关区(市)县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保障天保工程区林农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要在保护好森林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大力开展生态旅游、林下资源开发等多种经营,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要将林区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改善林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同时,要千方百计解决天保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费,确保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100%。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