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5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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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6〕5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为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加快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依法办学,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各级责任

(一)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1.保障教育投入。各区(市)县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单列,依法确保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全面清理和规范改制学校。从2006年起,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再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改制学校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3.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D2次教职工(代表)会议,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校长每学年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

4.依法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经费保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及国家政策性补贴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有关政策为教师购买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及国家政策性补贴,切实保证教师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5.依法保障残疾学生、“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和流浪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各区(市)县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确保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建立和落实“留守”儿童情况登记、监护人联系、管理教育责任、情况报告、结对帮扶、沟通交流和寄宿优先等制度,切实保证在校“留守”儿童中的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9%以上,升学率达98%以上,辍学率在1%以下,完成率达98%以上;初中辍学率在2%以下,完成率达95%以上;犯罪率为零。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本区域内的流动儿童和流浪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6.完善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救助体系。各区(市)县应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救助体系,帮助农村贫困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

7.有效防止学生辍学。农村中小学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学生非正常流动或辍学,确保适龄少年儿童接受完整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发现学生非正常流动或辍学,必须在一周内报告乡镇政府和区(市)县教育部门,并配合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二)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8.理顺教师管理体制。各区(市)县教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教师队伍的综合管理和规划建设。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分解;负责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的教师招聘录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交流;指导乡镇学校抓好农村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教育发展和学生数量及结构变化情况,按照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额,适时调整本辖区内教职工编制。

人事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教师需求计划,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教师补充计划的综合核定。

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9.落实校长负责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德育为首、以教学为中心,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依法治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校长依法享有决策指挥权、机构设置权、干部聘任权、财务管理权和奖励处罚权。校长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负责。

10.规范教学行为。严格按照新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开齐各门学科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程、课时,不得随意停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和各类商业庆典活动。学校不得举办各类实验班、快慢班和特长班。

11.实行校务公开。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1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严禁学校以考试的方式录取新生;严禁学校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或参考因素。

13.规范作息时间。学校应按照省、市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科学安排每周课程和作息时间。上午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30,下午放学时间不得晚于17∶00。

14.规范考试行为。各区(市)县应严格执行成都市招生考试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增减初中毕业考试科目。学校考试只允许在期末和学年结束时举行,统一考试的时间和科目由区(市)县教育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和家长公布。

15.规范教学用书。严格按照省、市用书目录的规定征订使用教材,学校一律不得统一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地方课程教材小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门,初中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门。

16.规范班额。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鼓励小班化教学。学校要提前作好预测,及时将班额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



(三)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17.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把德育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积极探索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方式方法,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班级管理与校园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班风和优良校风,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增强学生的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18.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认真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因地制宜开展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与竞赛。切实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培养学生养成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不断增强学生身体素质。

19.提高学生心理素质。认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自尊、自信、协作、克服困难、不怕挫折等优秀品质。

20.提高学生审美素质。认真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严格按照计划开齐音乐、美术课程,开足课时。配备艺术学科专职教师,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

21.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

22.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结合教学实际,积极开展与农村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23.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体系。按照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改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水平指标体系,把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坚持形成性评价、水平性评价和选拔性评价相结合,取消一切不切实际的评价指标,不得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等评价学生和教师,不得以考试分数给学生排名次、排座位和布置作业等,并科学合理使用测评结果。



(四)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4.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学生入(转)学、休学和借读等管理工作,如实向教育部门上报学生人数及变化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程序合规。

25.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建立课堂教学规范,对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要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认真落实“教学八认真”,并对课堂教学常规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教学全过程监控与管理;加强对学生学习态度、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提高农村学校教师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和学生学习质量管理体系。

26.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中小学教师要努力优化教学过程,促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改革,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索、勤于动手的学习方式,重视培养学生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合作的能力等。

27.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布置课外作业。小学提倡活动性和实践性的家庭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一律不留书面作业,其余年级的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1小时;初中一、二年级家庭作业总量一般不超过1.5小时,初三年级不得超过2小时。学校要加强对各学科作业布置的协调管理,切实控制每日课外作业总量;要加强对教师布置课外作业量和批改作业情况的监控和检查。教师要不断改进作业的形式内容,提高作业批改质量,不布置重复性、机械性作业。

28.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义务教育阶段任何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补课和上新课,除住校生外,一律不得组织学生上早晚自习。



二、加强督导,强化管理,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发展

(一)健全管理机制,深化内部管理与改革。

29.调整教育结构。各区(市)县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0.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征求教职工意见后,按程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31.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按要求设置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结合学校实际,在教职工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学校行政、教学、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生、财务、资产、后勤、安全卫生、档案等管理制度。

32.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管理和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使用。

33.建立和完善经费公示制度。学校要设立公用经费和代收费公示栏,将学校公用经费的预算、决算、季度财务报表和代收费使用情况在校内公示。

34.加强教职工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充分考虑农村特点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的需要,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拓宽农村中小学教师来源渠道,切实做到按编设岗、缺编补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坚决精简、压缩学校非教学人员,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坚决清理清退代课人员。

35.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校舍、信息技术设备、实验仪器、图书资料和教学办公用品等的管理制度。定期培训管理人员,认真维护和检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和设施设备完好率。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36.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凡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已在学校工作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

37.评优政策倾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各类优秀教师评选中,应拿出不低于20%的指标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倾斜。

38.晋职政策倾斜。在符合《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前提下,对农村教师予以倾斜,降低农村教师晋升职称的学术论文要求。对圆满完成到农村支教任务并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教师,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39.加强师德建设与年度考核。学校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按照省、市教育部门关于教师考核测评的有关要求,坚持平时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核制度。要将结果与职务、工资晋升、表彰奖励和教师聘用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40.完善城区(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吸引和鼓励城区(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凡2000年以后到城区(城镇)中小学任教的大中专毕业生,一般应到农村中小学任教1?D2年后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各区(市)县每年要安排1%的城区(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定期服务。建立“校对校”、“师对师”的城区(城镇)支援农村教育制度,进一步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

41.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定期交流轮换制度。从2006年秋季起,在同一学校任教(任职)满9年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一般应在同层次学校间进行交流轮换,对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教师(校长)可不纳入交流轮换范围。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交流轮换的,当年考核为“基本合格”,之后3年内不能评定为“优秀”,并不得参与各类评优和特级教师评选。

42.认真开展教师培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统筹规划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构建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43.认真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专业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农村骨干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和学历提升计划。2008年,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的农村小学教师应逐步达到大专学历,初中教师应逐步达到本科学历。开展以“新课程、新理念、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确保每名教师5年内必须接受不低于240学时的培训。

44.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农村中小学教师实行免费培训。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生均公用经费的5%落实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经费。

45.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按照资格准入、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实施教职工聘用制。

46.建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制度。从2006年开始,各区(市)县应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补贴标准。区(市)县和乡(镇)要在经济适用房综合开发中,优先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的住房问题。



(三)加强督导,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47.加强督政。坚持和完善对区(市)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督导检查制度以及教育强乡(镇)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实施依法治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中,重点督导区(市)县政府在新机制中的经费分担、使用和管理的落实情况。

48.强化督学。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类学校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制度。要把督导评估制度贯穿于学校管理和教学的各个环节,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促进自主发展。要重点督查学校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中执行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和实行教育综合改革的情况。

49.提高督导水平。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经常性督导与随访督导相结合,全面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督导工作。一般程序为:各区(市)县政府每年填写《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情况登记表》,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情况进行自查总结,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审查区(市)县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组织专项督导检查组对部分区(市)县进行抽查。区(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原则上每年应对中心小学以上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至少1次督导检查。

50.加强督促整改。督导报告在上报同级政府的同时,应对被督导单位进行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向社会公布。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督导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安全卫生管理,构建农村义务教育安全体系

51.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校长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学校行政、年级、班级的安全责任人,层层负责抓好落实。

52.建立健全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门卫、巡逻、值班和校舍、食堂、宿舍、安全卫生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安全工作的自我管理、自我检查和自我整改机制。学校应制定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学校组织开展大型集体活动必须制定安全工作预案,落实责任人,强化安全管理。

5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应定期对学校建筑物、设施、设备以及饮食卫生等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除要做好详细情况记录。

54.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堂物资实行定点采购并索证、登记,食用饭菜要留样查验和记录;认真监督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55.加强校园值守管理。农村寄宿制中小学要建立夜间巡查、值班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6.加强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学校进出口通道、操场、校舍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通道要设有明显清晰的警示标志。学校举行大型集会、升旗仪式、上学放学和课间操等活动,要合理安排,在容易拥挤的地段和时段,必须派教师专人定岗负责疏导,防止拥挤和踩踏事故发生。

57.保证学生用车安全。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严禁超载,不得租用私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驾龄,近3年内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58.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并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学生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组织师生开展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事件的演练,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师生自我保护和避险求救的能力。



四、加强检查考核,完善监督机制

59.加强考核检查。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把加强农村中小学管理纳入教育目标考核。各区(市)县政府要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农村学校指导教育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60.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市)县对校风好、教育质量高的农村中小学和校长应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影响农村中小学健康发展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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