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4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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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6〕4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特别是全国试点县工作,推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各级经办机构建设,全面提高服务能力

(一)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市编办《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成机编〔2005〕3号)要求,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各区(市)县编办核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机构编制数,在认真清理临时借用人员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配备人员,完善队伍建设,在2006年上半年内全部解决临时借用人员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二)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5〕118号)要求,将县、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部门预算,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标准,核定补助金额,保障其工作需要,市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专项财力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提高筹资水平,合理确定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

(一)坚持以县为单位,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从2006年开始,在全市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将筹资总额提高为50元/人。其中,全国试点县资金来源为:中央、省级财政补助28元/人,市级财政补助6元/人,县级财政补助6元/人。非试点县资金来源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4个区(县),市级财政补助18元/人,县级财政补助22元/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市级财政补助25元/人,县级财政补助15元/人。

(二)各区(市)县必须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制度,保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个人缴费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后,按顺序及时足额到位县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必须由农民自缴,不能由集体经济或财政代缴。

(三)统一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设立模式。按照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的要求,各区(市)县要调整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设立模式,并逐步统一到我市推荐的两种模式上来:一是将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将农民自筹的资金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纳入统筹基金部分不低于农民自筹资金的30%,即让农民缴的钱部分用于门诊费用报销,部分用于大病统筹住院费用报销;二是不设家庭账户,将农民自筹的资金和政府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对住院医药费用和门诊费用进行统筹报销。各区(市)县基金统筹模式应在3年内完成调整和统一工作,不得另建新的统筹模式。



三、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方案,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适时科学调整补偿方案。具体调整参照以下指标: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5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45%;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30%;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低于20%,封顶线不高于2万元。逐步拉开县、乡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报销比例之间的差距,引导患者到乡镇卫生院就医治疗,并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对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进行适当的二次补偿,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让参合农民最大限度受益。同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在金堂县、双流县先行试点,积极开展门诊统筹报销、分病种报销、单病种定额报销和按费用不同分段报销,以及慢性病报销等补偿工作,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各区(市)县调整方案,必须先报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知程度,增强广大农民的健康保障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大农民群众更加积极主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充分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惠。

(三)必须为每一位参合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对连续参合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须安排一次常规健康体检,体检费用标准控制在8元/人以内(体检项目至少应包含三大常规,胸透,测血压等)。对60岁以上的老人,应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和健康状况,由本人自愿选择体检项目。

(四)各区(市)县要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引导农村孕妇住院分娩,对参合的农村妇女住院分娩应给予500元/人的定额补偿,降低农村孕产妇死亡率,推动我市妇幼保健工作发展。

(五)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目录。从2006年开始,全市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和诊疗目录,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服务能力,适当放宽目录范围。

(六)各区(市)县要充分利用我市的中医药资源优势,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中医、中药分类报销,提高中医、中药报销比例,引导农民选择中医、中药,降低农民就医费用。



四、加强监管,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质量

(一)加强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大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平台,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完善考核监管机制。各区(市)县要按照《成都市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年度考核标准(试行)》,对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综合评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各区(市)县要建立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规范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各区(市)县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使用的审查,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不得超过病人药品总费用的15%,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五、建立风险基金,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抗风险能力

为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抗风险能力,从2006年开始,我市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完善和落实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各区(市)县要对现有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行完善,规范操作,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提升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七、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周期与财政年度同步

从2006年开始,14个郊区(市)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周期须调整到与财政年度一致。其中,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彭州市、蒲江县、金堂县、大邑县、新津县8个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每年12月31日前应按要求如期完成下年度筹资工作;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青白江区、龙泉驿区6个区(县)也应逐步调整筹资时间,与全国试点县一致。



八、加强信息化管理

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建立快速、畅通、规范的市、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平台,使各级各类工作信息报表能够及时、准确传输,确保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高效网上结算报销和在线适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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