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4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成都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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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成都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6〕4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06年成都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2006年成都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市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整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坚持思想不松、力度不减、机构不散,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进一步调整工作部署,充实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在治乱上下功夫,在规范中花力气,全面深入彻底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坚决破除非法利益格局,彻底纠正查处各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资源整合和优化矿山布局,全面加强矿政管理,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为实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要对集中整顿情况全面开展“回头看”工作,巩固整顿成果,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反弹”、“回潮”。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动态巡查,一旦发现无证开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开采等行为要从严查处。采取拆除违法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有力措施予以打击,降低违法采矿发案率,提高对违法矿山的查处结案率。



三、加强资源整合和优化矿山布局,实现资源集约化利用、规模化开采

目前,我市一定程度上存在矿权设置随意、矿山布局不合理,小矿数量偏多,开采技术落后,低水平重复建设突出、经营粗放,效益差,破坏环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市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合理开发利用我市矿产资源,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和优化矿山布局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成都市矿山优化布局和整合方案》,按照“禁采区关闭、限制区收缩、鼓励区集中发展”的思路,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开发页岩、油气、地热、矿泉水资源,限制煤炭开采,逐步退出煤炭行业。坚持“关小建大”的原则,对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坚决淘汰。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整合现有小矿,集中发展大矿,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逐步实现矿产资源的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

要在制定本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编制单个矿种的采矿权设置方案,适当提高生产规模、资质、资源利用效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准入条件,细化矿山布局方案,科学设置矿权,防止再次出现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不相适应的不合理矿权设置和新的不合理布局。



四、切实加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有关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生产规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煤矿,坚决依法予以关闭。煤炭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煤矿的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对依法关闭的煤矿要认真落实关闭措施,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停止供电和供应火工产品,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线路、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洞,平整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妥善解决再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

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化配置资源制度,对所有新设矿权和经整治依法收回的矿权(有开采条件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一律以“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出让,并以“拍卖”为主。各区(市)县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采矿权有偿出让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培育和完善采矿权市场,逐步形成全市相对统一、协调,各区(市)县规范、有序、健康的采矿权市场。



六、全面加强矿政管理,建立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区(市)县政府要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矿山联络员制度、信息交流制度等日常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全面加强矿政管理,形成维护矿业秩序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七、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抓、责任到人、整体联动”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格局。

(二)强化监管职责。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实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力量,充分发挥矿山执法监察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矿业权依法审批、合理开发资源各个环节的监管,维护好矿业生产经营秩序。

(三)实行目标管理。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要于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并在自查验收合格后报请省政府检查验收。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责任体系,统一组织实施,严格目标考核,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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