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5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43:2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6〕5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关于做好2006年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

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06年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工作原则

2006年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

二、适用对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到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务工就业农民的子女,适用本《意见》。

三、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

(二)五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全面工作。

(三)五城区及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筹协调”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督导工作。

(四)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为其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暂住在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为其子女申请到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于2006年5月9日?D6月8日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子女入(转)学申请:

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本人在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务工就业的劳动合同(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编号、免费发放,重新换签或新签的有效劳动合同,在务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所领取)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2.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本人于2006年5月15日前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IC卡暂住证;

3.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本人及子女的原籍农业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对上述材料进行确认后,免费开具由成都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二)持有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的家长,于2006年6月7?D9日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点登记(非毕业年级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申请转学的,还应提供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2006年7月3日,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对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信息进行公布。

(三)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不接收毕业年级(即六年级、九年级)转学生。

五、其他

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身份确认、受理时间、办理程序等方面的工作,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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