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4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成都市燃煤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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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成都市燃煤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6〕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关于《成都市燃煤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2006年3月2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燃煤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有效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五城区和高新区燃煤污染整治突出五个重点:一是工业企业(含热电厂)燃煤整治;二是餐饮娱乐服务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及其他工商经营户燃煤整治;三是行政机关、部队、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及社团组织等单位燃煤整治;四是蜂窝煤生产厂(点)强制推行型煤固硫技术;五是城郊结合部作坊式小企业无消烟除尘装置的燃煤锅炉、窑炉(含开水炉、小加热炉等)整治。

14郊区(市)县政府重点对蜂窝煤生产厂(点)强制推行型煤固硫技术;按“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对无组织排放和无消烟除尘装置的小锻压厂、小家具厂、小酿造厂等作坊式加工厂(点)使用的小型燃煤加热设施进行集中清理,采取停产治理甚至关闭的措施,有效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任务分工及要求

(一)五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组织街道(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1. 2006年5月1日前完成本管辖区域内各类燃煤污染源(含蜂窝煤生产厂点)的调查摸底。

2. 2006年6月1日前完成城区三环路以内餐饮娱乐服务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及其他工商经营户燃煤取缔任务。

3. 2006年9月1日前完成城区三环路以内行政机关、部队、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及社团组织等燃煤单位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4. 2006年9月1日前完成本管辖区域内无组织排放和无消烟除尘装置的小锻压厂、小家具厂、小酿造厂等作坊式加工厂(点)使用的燃煤加热设施(含小锅炉、自制窑炉、茶炉、开水炉等)的停产治理或关闭任务。

5. 2006年9月1日前取缔本管辖区域内无证照蜂窝煤生产厂(点),完成现有蜂窝煤生产厂(点)强制推行型煤固硫技术的任务。

6. 2006年12月31日前推进城区三环路以内现有使用蜂窝煤居民户(含低保户)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完成现有居民户(含低保户)50%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7. 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城区三环路以内现有工业4吨(含4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4吨以上燃煤锅炉烟尘及二氧化硫限期治理任务。

(二)14郊区(市)县政府。依据市政府《关于从严控制燃煤烟尘及二氧化硫污染的通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燃煤整治工作方案、削减计划和配套措施,组织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1. 2006年5月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燃煤污染源(含蜂窝煤生产厂点)的调查摸底。

2.按“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于2006年9月1日前完成无组织排放和无消烟除尘装置的小锻压厂、小家具厂、小酿造厂等作坊式加工厂(点)使用的燃煤加热设施停产治理及关闭任务。

3. 2006年9月1日前取缔本行政区域内无证照蜂窝煤生产厂(点),完成现有蜂窝煤生产厂(点)强制推行型煤固硫技术的任务。

4. 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工业企业、餐饮娱乐服务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及其他工商经营户燃煤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行政机关、部队、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及社团组织等单位燃煤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三)市级相关部门。

1.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牵头将燃煤污染整治专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纳入年度专项目标进行督查、考核和管理。

2.市经委、市能源办。市经委牵头督促实施城区燃煤热电厂除尘脱硫整治工程,组织对全市范围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三个集中”要求的作坊式小型燃煤污染企业进行清理、整治;组织开展工业废气污染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蜂窝煤生产厂(点)强制使用固硫技术;市能源办牵头负责城区燃煤电厂关闭和停产治理工作。

3.市建委。牵头对城区三环路以内天然气管网、液化气配送站现状进行调查,根据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居民户使用蜂窝煤调查的情况,制定和调整2006年天然气管网建设规划和过渡期液化气配送网点布局,以及居民户使用燃气的具体措施和推进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2006年年底前完成城区三环路以内现有使用蜂窝居民户清洁能源改造率大于50%的目标任务。

4.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对现有蜂窝煤生产网点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发放情况全面清理,提出煤炭经营资格证发放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对煤炭经营资格证过期和无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实施关闭;在蜂窝煤生产厂(点)强制推行型煤固硫技术,确保出厂型煤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清理整治三环路以外无工商执照、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蜂窝煤生产厂(点);加强对现有蜂窝煤生产厂(点)的管理,并配合当地工商部门关闭、取缔使用原煤含硫量高于1.2%或不采取石灰固硫措施的蜂窝煤生产厂(点);从源头上控制燃煤烟尘、二氧化硫的污染。

5.市工商局。配合市城管、环保等部门开展对城区三环路以内使用燃煤的餐饮店铺及其他单位的执法查处行动,对无工商执照的蜂窝煤生产厂(点)实施关闭、取缔。在工商营业执照年审中,从严把好清洁能源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入口关”。

6.市民政局。为保证有条件的低保户用上清洁能源,负责根据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居民使用蜂窝煤调查的情况,制定天然气和液化气市、区两级补贴措施,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城区三环路以内的天然气管道已到户,但因经济困难仍使用蜂窝煤的低保户的燃煤污染问题。

7.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燃煤污染整治工作,会同市执法、工商、经济、公安交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发布信息,对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开展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通报批评;对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单位,根据其排污费缴纳情况,协商财政部门安排治理补助资金。

8.市质监局。配合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对蜂窝煤生产厂(点)的执法查处行动,负责对证照齐备蜂窝煤生产厂(点)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对蜂窝煤含硫量、灰份等指标每季定期检测一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生产厂(点)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及时将企业整改情况通报市中小企业局、市环保局。

9.市执法局。按照市政府《关于从严控制燃煤烟尘及二氧化硫污染的通告》的规定,查堵进入城区三环路以内的非居民用煤源(散煤及蜂窝煤),会同环保、工商、经济、公安交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执法行动。

10.市农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市政府令第75号)的规定,抓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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