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2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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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6〕27号
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非城镇户籍
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3〕7号)精神,保障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社会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4.5%,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5.5%。
二、综合社会保险费专款专用,自求平衡。按缴费基数8%计算的费用列为老年补贴费,按缴费基数4%计算的费用列为住院医疗费,按缴费基数2%计算的费用列为工伤保险费,按缴费基数2.5%计算的费用划入市本级筹集的再就业资金,四项费用分别核算。
三、综合社会保险费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03〕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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