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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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通知》



成办发〔2006〕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按照项目带动投资的总要求,着力解决城乡一体化和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引领产业聚集,推动产业发展,扩大产业带动作用,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质量,促进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目录》制定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40号令)、《四川省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和《成都市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及有关产业政策。



(二)《目录》列出了鼓励发展和禁止发展两类产业。其中:

鼓励发展类:指符合国家和成都市产业投资政策,对成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能够形成比较优势并符合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禁止发展类:指不符合国家和成都市产业投资政策,技术水平低并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



本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调控的各种产业发展基金都必须用于符合鼓励发展类产业的项目建设,对未进入鼓励发展类产业的项目不得给予支持。



对禁止发展类产业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目录》适用于对成都市产业投资的指导。今后,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四)外商投资应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要求。

一、鼓励发展

(一)电子信息。

1.数字及光通信网络设备。

2.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及相关产品。

3.电子封装及相关产品。

4.高清晰度显示产品及关键部件和主要材料。

5.数字音视频产品,数字媒体相关产品。

6.新型电子元器件及专用设备。

7.计算机及软件产品。

8.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及信息增值服务。

9.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

10.信息安全类产品。

(二)机械制造。

1.数控、激光等制造设备。

2.精密模具、工具的设计、加工、制造。

3.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4.现代物流装备。

5.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6.安全生产设备制造。

7.新技术环保检测仪器设备制造。

8.新型传感器制造。

(三)医药。

1.新型化学合成药、半合成药。

2.现代中药新药研发、生产及制药工艺与设备。

3.基因工程药物及疫苗等生物技术与产品。

4.新型医用仪器和制药设备。

5.新型生物医学材料。

6.天然产物提取物加工。

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

(四)食品。

1.利用本地资源的深加工、精加工食品。

2.绿色有机食品。

3.天然食品添加剂。

4.方便、营养、速冻食品。

5.天然果汁类饮料。

6.氨基酸系列产品。

(五)汽车。

1.汽车车身和车身附件开发及制造。

2.汽车核心部件和关键零部件开发制造。

3.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黑色铸造、有色铸造、毛坯制造。

4.汽车轻型化新材料制造。

5.汽车模具开发制造。

6.燃气汽车燃气转换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开发制造。

7.汽车电子等配套产品开发制造。

8.汽车销售及后续服务。

(六)石化。

1.大型乙烯及后加工等石油化工和产业衍生类项目。

2.精细化工及有机化学新材料及制品。

3.工程塑料及新型塑料合金生产。

(七)能源及节能。

1.太阳能开发和利用。

2.生物能源开发和利用。

3.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4.节能技术、装置(路灯节能应用,节能高效的输变电、配电设备及电机等)。

5.新型的节能电池,节能型电光源。

6.高效能的照明技术,智能照明。

7.节电型住宅设备,节水型住宅器具。

8.“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

(八)新材料。

1.纳米材料。

2.新型电子、微电子材料。

3.稀土制品。

4.新型金属、非金属复合材料。

5.高性能金属材料,新型合金材料。

6.节能型建筑墙体材料,建筑用优质保温隔热材料,防火阻燃材料等新型建筑及装修材料。

7.利废建设型材。

8.粉末冶金制品。

(九)航空航天及民用核技术。

1.航空航天器研发与生产。

2.航空航天设备及零部件。

3.航空领域民用产品。

4.工业、医疗、农业、环保用核技术装备。

5.放射性同位素产品。

6.核辐射核辐照应用。

(十)轻工、纺织。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及制造。

2.新型包装材料生产。

3.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

4.皮革后整理加工工艺及皮鞋生产。

5.旅游纪念品,工艺美术品。

6.新型、高档服装及装饰面料。

7.服装服饰设计、生产。

(十一)服务业。

1.现代物流信息系统研制,现代物流基地及硬件设施建设。

2.连锁店、专卖店、便民店等零售业态。

3.农产品流通市场,各类专业市场,农产品集散中心。

4.三环路内及区(市)县中心城镇现有批发市场、储运设施的改造、调整和搬迁。

5.就业、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评估、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

6.软件外包服务。

7.信用担保、租赁、典当、资信评估和其他金融服务。

8.会议及展览服务。

(十二)文化、广播电视。

1.网络游戏开发。

2.文艺创作与表演。

3.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4.广告。

5.文物及文化保护。

6.文化艺术标志性建设。

7.基层群众文化和娱乐活动、设施。

(十三)教育。

1.学前教育,基础教育。

2.高中阶段教育(包括职业技术教育)。

3.高等教育。

4.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设施。

5.现代远程教育。

(十四)旅游。

1.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2.旅游运输、集散服务。

3.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

4.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和保护。

5.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建设。

6.符合景区详规的旅游接待服务设施建设。

(十五)卫生、体育、社区。

1.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建设。

2.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3.公共卫生服务。

4.大众体育设施。

5.体育产品(体育服装、体育模具、户外体育运动产品等)。

6.养老院、老龄公寓、老人护理院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

7.社区服务中心及服务网络建设。

8.社区服务和游乐场所、设施。

(十六)基础设施。

1.城市公共交通。

2.市政道路、公路、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

3.城、镇供排水。

4.污水综合利用的技术与工程。

5.市区及道路绿化。

6.城市停车场。

7.城市汽车清洁能源应用,机动车环保型清洗场。

(十七)农业。

1.优质高产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品新品种研发与引进,种子(种畜禽)生产基地建设。

2.用于动植物生产的安全、无公害新技术、新产品(含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研发与生产。

3.农产品深加工、保鲜储存、副产物利用及质量安全技术开发。

4.节水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创汇农业。

5.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林、天然和人工草场建设。

6.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开发、生产。

7.符合GAP标准的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

8.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标准化农田建设。

9.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洪灌溉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



二、禁止发展

(一)严重污染环境。

1.年产3.4(不含)万吨以下纸浆,1万吨以下的纸板。

2.年产40万张以下的牛皮制革(猪皮80万张、羊皮240万张)。

3.年产10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10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1000吨的企业)。

4.年产1000万米以下的漂染,1000吨以下的棉、毛纱染色,200万米以下的呢绒染色,500万米以下的丝绸印染、洗毛。

5.日处理糖料1500(不含)吨以下的糖料项目,白酒、酒精、味精、麸酸、糖精等合成甜味生产线。

6.新建农药生产项目(农药制剂、复配、分装、生物合成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除外),年产4万吨以下硫酸(综合利用除外)项目。

7.新建转炉炼钢、电炉炼钢、高炉炼铁。

8.湿法回转窑、机立窑、普立窑、干法中空回转窑和小型回转窑水泥生产线。

9.白金坩埚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年产7500吨以下玻璃纤维项目,500万米/年以下土工布项目。

10.土法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项目。

11.小土焦、小土硫磺、小炼油项目。

12.小炼铅、小炼汞、小炼砷项目。

13.新建炬炼铜、炼铅、炼锌项目和土法(坩埚炉)炼铝项目。

14.土法采选金、钼、铅锌、莹石,土法手工电镀。

15.实心粘土砖、瓦及相关制品。

16.倒焰窑制面砖、马赛克、耐火材料。

17.报废汽车的翻新、改装。

18.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包装制品。

19.小型火力发电(燃煤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20.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禁止的其他项目。



(二)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居住区内。

1.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除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外的一切建设项目。

2.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居民居住区的印染、漂染、化工、农药、金属表面处理、电解、冶炼、蓄电池、碱法造纸、废旧机械产品翻新、制砖、制瓦、制(鞣)革、进口废旧物资和工业废物的处理,有毒有害工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等。

3.设在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破坏生态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危害安全、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

4.大型畜禽繁育、养殖场。

5.国家和省、市政府明令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居住区内发展的其他项目。



(三)其他禁止发展的项目。

1.破坏当地历史文化价值、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项目。

2.市区和县(市)城区的马路市场,大棚式简易市场,交通干线上的场镇沿街沿路市场。

3.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养殖场。

4.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淘汰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限制、淘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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