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6〕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历来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多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据推算,我市现有精神疾病患者总数约12万人,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和抑郁、药物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给成都市的社会发展和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研究、起草精神卫生的法规草案;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06年使我市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6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6年达到370万人,2010年达到740万人。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我市精神卫生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以市政府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卫生、民政、公安、财政、教育、司法、残联、妇联、共青团、老龄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成都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协调会议制度,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区(市)县、市政府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联席协调会议制度各组成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支持、引导社区和综合医院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承担城镇困难人员精神卫生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并及时救助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坚持并扩大免费为生活贫困精神病患者投放药物的试点范围。
(三)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
(四)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精神卫生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
(五)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经费补助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六)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七)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鼓励、引导所属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升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有条件的大、中学校要尽快建立学生心理卫生协会,并有效开展工作。
(八)妇联要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问题妇女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本地妇幼保健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
(九)老龄委要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问题老年人群的合法权益,积极宣传老年性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支持本地区社区、养老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老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
(十)残联要继续关注精神残障人群的状况,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并回归社会。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网络。
1.建立健全精神疾病防控体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精神疾病防控专家咨询委员会,拟定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心理救援工作,完善流浪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机制。
2.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要按照以省、市精神卫生防治中心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确定并公布精神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精神病残疾鉴定机构,确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名称和公布电话号码。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区(市)县要尽快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3.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知识教育体系。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当前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培训骨干队伍,轮训综合医院、社区、乡镇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工作者和公安干警、教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要向不同群体人群教授应对应激因素的技巧,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调查并针对群众中的盲区开展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社区(乡镇)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乡镇)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在社区建档建卡,实行微机管理,指定看护人。社区要设精神疾病患者监控员,负责片区内精神疾病患者监控工作,尽可能缩短精神疾病患者病情复发至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医的时间。对新发病患者,要做到早发现、早医治。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
(三)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1.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2.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对受性侵害的女性给以心理健康咨询和相关法律和民政援助。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3.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促进此类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4.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有条件的区(市)县要建立与110、120联动的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已建立有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的,要不断完善其功能,发挥作用。
5.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6.重视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流浪人员的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通过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对外来人员心理行为问题进行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工作。
(四)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加强对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促进精神药物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扩大,促进住院精神病人参保拨付标准的提高,不断提高疾病的治疗与康复水平。相关部门要把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帮助。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的急救水平。
(五)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1.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我市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执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2.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各级各类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六)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七)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卫生工作法制化进程,研究、起草精神卫生的法规规章草案,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强化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非法执业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精神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两级精神卫生工作联系协调网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上下之间的沟通和联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我市精神卫生工作。
(二)围绕重点,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围绕工作重点,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采取措施,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强化责任、下移重心,从基层抓起,从农村抓起,将各项工作责任划片落实到人头。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做好本级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区(市)县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督促,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工作不走过场,努力实现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目标。
(三)制定措施,确保精神卫生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快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建设,解决贫困无助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生活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拓展精神卫生工作资金筹集渠道,尽快研究社会资金资助精神卫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精神卫生机构引资的管理办法,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发展精神卫生事业,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精神疾病患者监控网络示意图(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