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6〕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语委关于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良好社会氛围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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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语委关于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良好社会氛围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6〕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语委《关于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良好社会氛围的意见》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良好社会氛围的意见

市语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巩固我市国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成果,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要求,到2008年底,全市用语用字达到以下标准:



(一)用语。普通话成为各单位的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商业、邮电、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单位的普通话培训率达到95%以上,测试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用字。街道路名牌、招牌、标志牌、广告牌、影视屏幕、出版物、单位内部文件和资料等用字基本符合国家规范用字的要求。

二、工作重点

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全社会各行各业,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一)发挥公务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领导带头,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营造良好的“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社会氛围。各级行政机关(含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公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活动中推广和使用普通话的通知》(成办发〔2001〕26号)的要求,建立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的考核制度。机关公务人员要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提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二)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要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让普通话真正成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逐步形成师生习惯性生活用语。对教师要继续实行必须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资格制度。通过开展创建“语言文字示范学校”活动,进一步强化学校“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法律意识,推动素质教育工作的全面实施。



(三)发挥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报用语,如需体现地方特色使用方言播音,须经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市委宣传部、市语委办备案。对广播电视系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实行必须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资格制度。



(四)发挥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商业、邮电、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用语用字规范力度,把普及普通话与提高优质服务、提升企业形象紧密结合,以行业规章和制度保证普通话成为服务用语。主要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以口语表达为职业、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要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目标。2006年,龙泉驿区、新都区、都江堰市接受省对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检查;2007年,青白江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接受省对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检查;2008年,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接受省对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检查。



(二)主动服务。市、区(市)县语委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主动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在各类大型会展(重要活动)中,主动介入,提供语言文字工作指导。



(三)开展活动。通过组织普通话演讲比赛、规范汉字书法大赛、语言文字法律知识讲座、中小学生语言文字电视大赛、语言文字示范单位(社区)创建评比等活动,引导市民广泛参与,扩大影响面。充分利用每年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良好社会氛围。

四、工作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规范用语用字工作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

(一)市委、市政府目督办要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对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的目标工作进行考核。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规范用语用字舆论导向,增强市民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意识。统筹安排全市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设置“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宣传标语牌。市文明办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在文明单位(标兵)的评选和复查中落实具体要求。



(三)市语委负责制定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指导全市用语用字工作,管理全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市语委办在市语委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为市语委当好参谋和助手,配合市级各部门和区(市)县语委做好语言文字推广和使用工作。市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全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和颁证工作,负责测试员的培训、评聘和考核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要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教育教学日常工作,纳入对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目标和直属学校校长任期目标考核。



(五)市人事局要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使用规范汉字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和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之一,把普通话作为公务员常规培训的内容。制定监督措施,加大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的监管力度。



(六)市广电局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作用,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宣传氛围。严格控制方言节目,确需设置的方言节目要避开“黄金时段”。及时报导语言文字工作新动态,定期制作公益性宣传广告。在市级电视台、电台增设“成都人说普通话”专栏,向市民开展“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教学,增强市民规范用语用字意识。



(七)成都日报报业集团负责安排市属主要平面媒体报道语言文字工作新动态,定期制作和发布公益性宣传广告。在《成都日报》开辟“成都人查找不规范字”专栏,设立监督举报热线。定期报道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先进事例,批评不规范用语用字现象。



(八)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出版物用字规范的监督管理,对滥用繁体字、第二次简化字和异体字的出版单位、出版物进行清理和查处,使出版业用字符合国家标准。



(九)市市容环境局负责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城市综合治理之中。严把商招、店招、牌匾用字规范审批关,对主要街道存在的用字不规范现象进行清理。



(十)市工商局在户外广告审批中严格把关,确保其内容用字规范,从源头上治理户外广告乱用成语、异化语言等不规范用语用字顽症。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城区各街道路名牌用字(含拼音等)规范。



(十二)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聘请语言文字社会监督员或志愿者,通过多种方法,构建全社会“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公众网络,不断提高市民“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水平。



(十三)各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系统规范用语用字监管措施,加强规范用语用字培训和检查督促。要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纳入评优评先活动,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按成都市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求,推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资格制度,在各窗口单位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用语用字标语牌。



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和特点,切实做好本区域、本部门、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要在保证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的同时,建立健全语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时通报工作的开展及落实情况;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执法监督机制,使其规范运行,以推动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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