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1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5〕16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思路与目标
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思路,在确保交通畅通和满足社会运输需求的前提下,继续保持和加大治理工作力度,坚持综合治理,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公路、车辆、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6%以下,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的工作目标。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机制。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制订方案,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治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加强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治理工作经费,认真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交通、公安、计委、经委、工商、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落实措施,平稳有序地推进治理工作。
三、落实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合力。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批准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内对超限超载车辆联合实施集中整治。一是对国家公布的超限超载重点监管车型加大治理力度;二是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三是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问题相对严重区域的治理。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车辆超限超载依法严管,对驾驶员实行扣分制度,并根据车辆超限超载程度确定处罚额度,对恶意超限超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对治理中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
(二)继续开展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整顿工作。市经委、工商、公安、质监、交通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要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
(三)加大“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力度。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更正表,加快车辆吨位更正和行驶证换发工作。对没有按照要求恢复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在车辆年检、行驶证换发时应暂缓发证。车辆吨位恢复后,车厢标注的装载吨位应与行驶证核定的吨位一致。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环节要严格把关,对未列入国家发改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不符合国家标准(GB1589-2004)要求的车辆不予年审,不发放车辆牌照。凡违法注册登记发放牌照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源头的监管。要完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认真落实超限超载违章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制度和公告制度。对非法实施车辆超限超载的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及为其提供便利的运输站(场),依法予以处罚。
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厂及各类货物分装场,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行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责任,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要求;对运输车辆进行违规装载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五)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货车流量、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等情况,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严把车辆生产和改装关。由市经委负责监督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管理,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标准,确保新产品全部达标;对在线产品和库存品严格管理、定期抽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严把源头关。
(二)严格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对优良车型实行优先准入制,优化运输车辆结构。
(三)加强监控网络建设,合理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市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加快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建设一些标准化、规范化且通过质监部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合格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过实施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逐步形成全市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并与全省联网。
(四)强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要通过免征集装箱车辆运管费等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发展高效、安全的车型,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
五、坚持宣传和引导
要继续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意义、目的及相关政策,增强群众合法运输、依法维权的意识。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治理工作中正面典型事迹的宣传,始终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监督减少和遏制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
六、规范执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畅通
在治理工作中,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交通、公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防止出现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要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一旦出现交通严重堵塞的情况,要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确保国家重要物资运输的畅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厂及各类货物分装场,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行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责任,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要求;对运输车辆进行违规装载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五)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货车流量、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等情况,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严把车辆生产和改装关。由市经委负责监督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管理,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标准,确保新产品全部达标;对在线产品和库存品严格管理、定期抽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严把源头关。
(二)严格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对优良车型实行优先准入制,优化运输车辆结构。
(三)加强监控网络建设,合理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市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加快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建设一些标准化、规范化且通过质监部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合格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过实施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逐步形成全市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并与全省联网。
(四)强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要通过免征集装箱车辆运管费等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发展高效、安全的车型,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
五、坚持宣传和引导
要继续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意义、目的及相关政策,增强群众合法运输、依法维权的意识。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治理工作中正面典型事迹的宣传,始终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监督减少和遏制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
六、规范执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畅通
在治理工作中,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交通、公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防止出现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要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一旦出现交通严重堵塞的情况,要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确保国家重要物资运输的畅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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