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16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经营加工病死动物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经营加工病死动物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成办发〔2005〕1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动物肉品市场秩序,确保城乡居民肉类产品消费安全,有效打击经营加工病死动物产品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经营加工病死动物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全市所有动物养殖场(户)、屠宰场(点)、肉类加工企业、肉品市场、冻库、餐饮场所及单位集体食堂等涉及动物产品生产、屠宰、加工、销售、消费的各环节。
二、部门责任
专项行动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各区(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专项行动负总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分环节打击”的方式,共同打击经营加工病死动物产品违法行为。
(一)农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畜禽生产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行动,加大检疫监管力度,防止病死动物流出养殖场(户)和进入屠宰加工环节。
(二)贸粮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行动,强化屠宰加工管理,查处屠宰病死动物、制售注水猪肉和病死动物肉品行为。
(三)质监部门牵头对动物源性食品(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行动,严肃查处使用病死动物原料加工生产不合格制品的行为。
(四)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行动,加强监督管理,禁止病死动物肉品、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上市交易,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肉品的行为。
(五)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对餐饮业(包括单位食堂)等消费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行动,加强卫生监管,严禁使用病死动物产品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肉品犯罪的大案要案,依法立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并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对暴力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进行及时查处。
市农委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总牵头工作,市贸粮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要紧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行动顺利开展。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开展。一是集中统一行动阶段(从发文之日起至2006年1月15日)。由各区(市)县政府组织农业、贸粮、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打击经营加工病死动物产品专项行动。二是督促检查和整改阶段(2006年1月16日-26日)。由市农委牵头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市)县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区(市)县政府限期整改。
专项行动结束后,对再度出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产品的重大案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力量直接查办,查处情况在有关媒体上曝光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专项行动的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建立相应协调机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打击经营加工病死动物产品违法行为,确保专项行动所需物力、财力。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制定方案,确保每个环节都不留空白点和死角。各级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及时沟通,加强信息报送,实行案件查处和重大行动的抄告通报制度。对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级各部门要研究分析各类经营加工病死动物产品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查处力度,推动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强化宣传,广泛发动。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发动,通过各类媒体引导企业依法加工经营动物制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打击经营加工病死动物产品违法行为的意识深入人心。健全和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打击经营加工病死动物产品违法行为的浓厚氛围。
各区(市)县政府于2006年1月26日前将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农委(联系电话:86693759),由市农委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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