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15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44:29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意见》



成办发〔2005〕1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工作由农村管理方式向城市管理方式转变,加快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现结合实际,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实行社区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区化管理的主要方法和目标



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实行社区化管理的主要方法是,按照城市社区模式,坚持政府指导与群众参与相结合,把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集中居住区日常生活和管理中。



社区化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发挥集中居住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不断提高农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和居住区文明形象,促进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转变、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向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转变,努力把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

二、抓好资产管理,维护农民利益



农民集中居住后,对原集体资产应视村组调整情况、农民身份变化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依法妥善进行管理。集中居住后仍保留村建制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变化的,其集体资产权属关系、经济管理方式、利益分配方式应保持不变。成建制由村委会改建成社区居委会的,应实行社区事务管理与经济管理分离。社区居委会依法承担社区事务管理职能。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集体资产在清产核资和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属公益性的资产(如小学、幼儿园、卫生站、变电站、道路、水利设施等),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给社区居委会代管;属经营性的资产(如市场、商铺、企业净资产或股权、集体土地,以及其他经营性房产等),应建立专门组织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职能。集中居住后仍保留村建制,但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农转非”等致使部分农民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实行一次性锁定,待债权、债务处置完毕后,再将原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兑现利益分配,确保个人利益不受损害。

三、抓好组织管理,完善民主自治



建立健全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性自治组织,确保集中居住农民(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得到落实。视农民集中居住区分布情况和农民集中居住情况,采取保留、调整、新建的方法建立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居住区内居民户数达到规定规模户数的,应依法建立社区居委会。在一个居住区不能单独建立社区居委会的,可就近整合数个居住区建立社区居委会;不能单独建立或整合建立社区居委会的,可建立社区居民小组。



农民集中居住区内既有村民自治组织又有居民自治组织的,应依照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开展村(居)民自治,组织村(居)民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共同做好居住区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四、抓好设施管理,创造工作条件



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成办发〔2002〕67号)精神,突出抓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社区办公房、社区服务站、社区警务室建设,落实好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设施,为集中居住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提供便利条件。基础设施要做到专建专用,加强管理维护,不得挤占挪用,擅自改变用途。区(市)县和乡(镇)政府要把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建设总体规划,提供必要经费,督促项目建设,加强使用监督;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履职到位,加强配合,共同抓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居住区的管理服务创造良好条件。

五、抓好事务管理,促进全面发展



积极开展以扶贫济困、便民利民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居住区内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合理构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及时提供疾病预防、就诊用药、计划生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大力加强思想文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的科教文化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通过积极有效的方式引导集中居住农民转变思想观念,改变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重视农民集中居住区环境建设,解决好垃圾袋装和清运问题,坚持不懈地抓好环境净化、绿化、美化工作,保持良好的环境质量;按照“一区一警”模式建立社区警务室,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群众性治安防范队伍和群防群治网络,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搞好农民集中居住区残疾人工作和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升集中居住区的整体形象。

六、加强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社区化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将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社区化管理工作纳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规划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抓出成效。区(市)县政府要围绕推进“三个集中”,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的要求,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布局、规模调控和功能设置等工作,为实施社区化管理打好基础。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社区化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做好社区化管理牵头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社区建设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为搞好社区化管理提供服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帮助农民集中居住区建立治安、环卫、物管、文体等专业化队伍,指导居住区基层组织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服务管理,协调解决好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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