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13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46:2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成办发〔2005〕13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经费、职责,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工作。各级建设、计划发展、科技、经济、财政、国土、规划、农业、税务、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全市要力争到2006年,实现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居住建筑达到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率50%的设计标准;力争到2010年,达到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率65%的地方标准。



二、狠抓工作落实,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宣传,制定规划,狠抓落实。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宣传,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树立良好的节约能源意识,形成共建节能城市的氛围。二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实施意见。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流通和应用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标准体系贯彻与监督管理。要贯彻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水平;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将禁止使用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实施和应用技术培训;逐步将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未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二是继续加强对粘土制品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对违反规定的,依法坚决查处。三是加强对墙体材料和节能材料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依法查处继续生产和使用粘土砖,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墙体材料和节能材料生产企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从严监管墙体材料和节能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和节能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和使用;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四是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实施政府节能工程,结合机关办公楼新建、改建或修缮进行政府节能采购,推进机关现有建筑物及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对涉及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及其他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实行全过程节能监管;抓好建筑节能率65%示范项目建设工作;结合城市改造,对已建成的公共和居住建筑尽快编制节能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运用市场和政策机制,加快技术进步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研究推广节能建筑的扶持政策,促进工业废物循环利用,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建造节能建筑。

(二)发挥市场导向作用。要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体材料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质优价;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信息发布制度。

(三)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有关部门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要求,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建设并推广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示范节能建筑,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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