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14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成都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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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成都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5〕14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成都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成都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工商局



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个部(局、办、署)《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及省工商局等12个厅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办〔2005〕12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整治工作任务和目标

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办发〔2005〕2l号、工商广字〔2005〕第56号和川工商办〔2005〕122号文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关心的广告热点问题作为整治重点,针对广告市场存在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规范和整治,大力倡导“真实、守信”的广告经营理念,努力营造依法经营、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整治工作任务:按照国办发〔2005〕21号文“五个严禁”的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惩治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工具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努力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整治工作目标:通过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通过对广告市场的专项治理,使重点商品、重点媒介、重点地区的违法虚假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广告违法违规率有较大幅度下降,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有较大提高,广告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二、重点整治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二)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三)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一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二是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四)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一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二是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五)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以及宣传治疗效果。

(六)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一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二是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三、整治工作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管机关,主要负责以下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根据整治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专项检查;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强广告监测,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立案查处,依法责令违法者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及时处理上级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并上报或反馈处理结果;办理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办的案件,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及时调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对消费者署名投诉举报的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复;抓好以广告媒介、广告公司、广告主为主要对象的培训工作,提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审查把关能力;对触犯刑律的广告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的广告导向监管,主要负责以下工作:要求各新闻媒体将加强广告管理、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并将新闻媒体是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作为“三项学习教育活动”考核验收的重要指标;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宣传教育作用;会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加强监管,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监管,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进行查处;对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或提供虚假证据(虚假广告证明文件、虚假广告收费票据等)的广播电视媒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要求广播电视媒体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并未按规定时间保存广告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的指标,对广播电视媒体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应当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四)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监管,主要负责以下工作:加大对非法出版物及报刊夹带非法出版物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向非法出版物转移的趋势;严禁报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含夹带非法出版物)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及时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责成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的指标,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应当征求有关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主要负责以下工作:将医疗机构是否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作为评审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重要内容,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医疗机构今后晋升等级的一项重要指标;重点打击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对容留无证行医人员开展医疗活动和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医疗机构,依据《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强对《医疗广告证明》的出证管理,把好《医疗广告证明》出证关;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依照《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美容服务业的监管,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主要负责以下工作: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工作;加强对药品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对违法发布广告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做好违法药品广告的警示工作,提高消费者识别和抵制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中所涉及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药品经营活动的查处,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药店等)的广告宣传行为。

(七)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惩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确保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通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意见后,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弄虚作假、包庇袒护以及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整治工作措施

(一)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新闻宣传、公安、监察、纠风、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情况定期通报会议制度。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情况通报会议予以认定、解决。二是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二)努力增强全社会的广告法制意识,促进广告市场秩序的好转。一是充分动员和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举办讲座、开设专栏、以案说法等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广告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广告法制意识,压缩违法广告的生存空间。二是抓好广告审查员培训工作,增强广告经营者的自律能力,促使广告经营单位逐步形成有效的广告审查把关内控机制,自觉杜绝或减少违法广告的发布。三是抓好对媒介的广告法制宣传教育,继续坚持法律、法规定期学习制度和广告监测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不断增强媒介的广告法制意识,倡导诚信经营理念,强化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意识,增强媒介自律能力。

(三)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坚持社长、台长负责制,新闻媒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导向是否正确承担领导责任。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责任制,坚持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确保广告审查员履职到位,广告发布内容不得由广告公司代行审查。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不得发布。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不履行广告终审权而导致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新闻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一是联合公告。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联合公告。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

(五)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开展以守法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广告诚信示范单位”评价等形式多样的诚信主题活动,树立和广泛宣传诚信经营典型。引导广告受众关注广告诚信示范单位的广告,抵制虚假广告;引导广告资源向依法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流动,形成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奖惩机制,促使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在广告业内形成自律争先、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六)不断增强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各地要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对本地区广告市场现状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分类排队,找准问题,确定重点,采取措施,突破难点,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曝光一件。对本地区突出的、带有倾向性的广告违法行为坚持统一部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集中安排治理,坚决遏制住违法势头。

(七)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一是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二是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发布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八)建立广告联络员制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广告经营单位之间建立一条畅通的工作通道,快速、高效地传达和反馈日常监管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和问题,使广告监管工作有的放矢,收到成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确保整治目标的顺利完成。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将于2006年5月进行总结验收,各部门要在2005年12月底和2006年4月底分两次将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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