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10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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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05〕10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全市基础教育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确教育督导的任务和职责

(一)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制度作为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列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督政、督学的双重职责。其基本任务是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督导的范围,在现阶段是全市的中小学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三)市和区(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职责是: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实施依法治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幼儿园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组织全市重大教育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评估;向本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就监督、检查、评估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培训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本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我市的教育督导工作,要以落实和完善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促进各区(市)县、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为首要任务,以全面提升农村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机制为目标,以推动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障各项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为重点,以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为保证,努力开创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

(五)学前教育、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校(机构)、社区教育的督导评估,一般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市级示范学校、市直属学校的督导评估,原则上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省级以上示范学校和重点学校的督导评估,按川办发〔2005〕3号文件要求,由省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

二、大力加强对城乡教育一体化工作的督导评估,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经常性督导与随访督导相结合,全面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七)按照国办发〔2004〕8号文件要求,积极配合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每届区(市)县政府任期内的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八)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对区(市)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点是:当年教育事业计划的完成情况;依法确保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两基”成果的巩固、提高和自查情况;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的巩固、提高情况和高中阶段教育机构调整情况;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情况;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情况;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城乡社区教育发展情况和中小学信息化教育的推进情况等。

(九)坚持对全市九年义务教育进行年度评估和阶段性评估的制度。各区(市)县每年要对本区域内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认真评估,评估结果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市教育督导室每5年对各区(市)县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导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政府,以确保全市高质量、高水平实施义务教育。

(十)完善教育强乡镇评估制度和建立教育强区(市)县评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和区(市)县的教育能够更好地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断强化经济社会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特别要加强对全市30个重点镇,尤其是14个优先发展重点镇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十一)建立健全对市、区(市)县、乡(镇)所属各类学校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的制度。修订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幼儿园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方案,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中心,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创新教育、创造教育和创业教育在全市的开展,全面提升成都基础教育的品质。

(十二)围绕不同时期教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导。结合教育督导的日常工作,深入基层单位,以不定期的形式进行督导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十三)各区(市)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和观念,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健全教育督导的激励机制,强化教育督导工作。在进行决策时,要充分听取教育督导的意见;在实施教育管理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必要措施;在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时,要把对地方政府和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十四)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均应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督导室主任一般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兼任,督学及工作人员的配备要与教育督导职能相适应,编制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调剂解决。

(十五)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完善督学聘任制度。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并由同级政府颁发聘书。要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中等以下教育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学队伍中来。要充分发挥督学的作用,做好督导检查和调研工作。要保持督学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对督学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十六)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切实减少过多过繁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减轻基层学校的负担。

(十七)建立教育督导评估报告制度。由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的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正式报告,呈报本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并送达被督导单位;要求被督导单位进行总结或整改的,被督导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总结或整改,并将总结或整改情况报教育督导室,必要时,督导部门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

(十八)努力改善教育督导工作的条件。各区(市)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解决人员配备、所需经费、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使教育督导工作在教育行政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及反馈环节中,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职能,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教育督导部门依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努力开创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为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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