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1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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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5〕11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出现了杂交水稻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价格过度上涨、农民生产成本上升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减免农业税和粮食直补政策带给农民的实惠,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资价格水平”的要求,确保党的各项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就加强我市种子、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杂交水稻种子价格管理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物价局要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2002年)的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的要求,加强杂交水稻种子价格管理。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农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杂交水稻种子收购、批发、零售的指导价格,对少数专利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市和区(市)县物价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杂交水稻种子价格水平,进而带动杂交玉米、杂交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种子价格水平的稳定降低。

二、大力扶持特约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市农委要制定全市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等主要粮油作物品种布局意见,及时发布主导品种。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种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农民增收的实际需要和产业发展要求,加强规划引导,建设成片稳定的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等主要粮油作物种子特约生产基地,由企业与农民直接签订生产合同,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中间环节乱收费,减少企业支付县、乡(镇)、村、组的组织和协调管理费用,降低种子生产成本,坚决打击非预约者到特约种子生产基地套购种子的行为。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大对特约种子生产基地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对种子生产企业加工、包装、储藏等设备建设的资金扶持。对农户致富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种子生产企业,可推荐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各区(市)县政府要积极引导种子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增产潜力大、适应性广、抗性强、品质优、产量高的主导品种,所生产的主导品种要优先满足本行政区域粮油生产需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种子救灾备荒储备制度,选择具备条件的种业龙头企业负责承储,并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三、探索建立良种补贴和经营环节差率管理制度

各区(市)县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水稻、小麦良种价格补贴制度,对农民实行种子价格直接补贴,并以优惠和统一供种方式引导农民自愿种植优质高产品种。要根据市农委发布的主导品种,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确定种子供应商、农民购买种子的优惠价格、供应范围和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招标价格,实行由中标种子企业直接供应、配送到农户,如出现种子质量问题,直接追溯种子供应商的责任。为控制种子价格虚高,平抑种子价格,对大宗普通品种,由市物价局与市农委研究实行批发环节经销差率管理办法。对取得品种权的专有优新品种,由市物价局、市农委确定最高限价,企业在此限价内自主定价。

四、认真落实化肥生产流通的扶持政策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计委、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62号)精神,切实落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在用气、用电、税收、运输等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并对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对尿素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国产磷酸二铵按照100元/吨标准进行中央财政补贴,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免征铁路建设基金、暂停出口退税等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市物价局要加强对磷肥、钾肥、复合肥的价格管理,并配合市供销社做好化肥储备工作,保证化肥供应。

五、加强化肥价格调控,实行经营环节差率管理

市物价局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尿素出厂价到零售价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的规定,加强对化肥出厂价和流通环节经营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流通环节的加价幅度,降低化肥最终零售价格,真正让利于农民。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化肥“淡储旺供”制度的建立,并指导企业采取措施降低化肥运杂费支出,控制化肥最终零售价格。严禁同城化肥批发企业之间相互倒手货源,严禁突破各环节综合经营差率层层加码,哄抬价格。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为其他化肥批发企业供应的化肥,只能执行出厂价格,但实行送货制或于生产企业以外的供货地点提货的,可加收直接运杂费;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直接销售给化肥零售经营者,可以执行批发价格;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直接设点销售给农民,可以执行零售价格。允许符合农资流向的批发企业进行转批发,但两级批发企业只能共同分配2.5%的进销价格差率,不得层层加价销售。

六、加强农资价格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种子、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做好货源调剂和调运工作,规范种子生产基地建设,保证煤、电、油、气等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物价局要适时组织开展农资价格监督专项检查,集中对农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及个人执行政府规定的化肥等农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以切实做好农资价格调控工作。各级农业、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和兽药产品、不正当竞争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竞争、有序的农资市场秩序。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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