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10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部门罚没财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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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部门罚没财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5〕10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部门罚没财物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部门罚没财物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成都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成府发〔1999〕116号)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成财非〔2003〕8号)的规定,结合林业部门行政处罚的特殊性,现对林业部门行政处罚过程中罚没财物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林业部门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当场处罚决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对违法案件符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中不适合当场收缴的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对违法案件符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及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罚款后2个工作日内汇缴同级财政。

二、林业部门依法收缴的各类物资,均为国家财政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林业部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收缴的罚没物资,据其特殊性实行分类处置程序。

(一)委托备案处置程序:易死亡、腐烂变质的活立木、野生动物等鲜活罚没物资,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收缴后,经财政部门委托可采取捐赠、放归大自然、就近动植物农贸市场变价收购等形式进行处置;相关罚没物资的收购变价款于当日缴入同级财政,其行政处罚决定书、接收(放归)清单或变价收购清单、变价款解缴凭据等3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报告备案处置程序:除上述鲜活罚没物资外的其他罚没物资,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收缴后,5日内将罚没物资相关资料及处置建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处置意见,并按照处置意见和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对无价值或禁止使用的罚没物资,须提供鉴证认定有关说明,并在同级财政部门现场监督下实施无公害销毁;对有价值且可拍卖或变价收购的罚没物资,须提供专营(专卖)或变价收购企业资质证明,以及同期3个不同市场的交易价格,由财政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会同林业部门组织拍卖或变价处置,拍卖变价款上缴同级财政。

三、林业部门的单位财务部门是林业罚没财物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并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对依法查处的罚没物资实施妥善保管。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罚没物资入库、验收、保管、移交等专人管理制度,办理完善的进出库手续,防止罚没物资损坏、遗失、被盗、占用、挪用。

四、按照“收支两条线”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林业部门的办案成本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再以专项经费给予补助。市级林业部门的办案成本可在财政安排的部门预算办案补助中列支;区(市)县林业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补助,区(市)县财政部门必须在本级部门预算中合理安排,以维护林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正常运转,保证办案成本得到足够补偿。

五、林业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凡未按成财非〔2003〕8号文的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以及擅自越权处置罚没物资的,一经查实,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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