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9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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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的通知》



成办发〔2005〕98号





有关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我市决定从2005年8月20日至11月30日开展为期100天的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的重要性



今年以来,我市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省市专家组隐患“会诊”、瓦斯集中治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杜绝了煤矿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存在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事故多发,1-7月,两个产煤县(市)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15起,死亡17人;二是瓦斯集中治理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得力,进展缓慢;三是生产现场管理差,“三违”现象突出,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还未得到有效整治;四是个别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现象时有发生;五是近84%的矿井还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产煤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落实县乡责任,实施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五整顿、四关闭”为重点,把打击煤矿违法生产与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矿业资源秩序整顿、瓦斯集中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果断措施,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精神,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通力协作,形成打击煤矿违法生产合力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积极配合,联合执法,采取过硬措施,把打击煤矿违法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督促煤矿企业整改事故隐患,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强化煤炭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开展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严把生产能力关,组织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严把通风能力关,突出抓好市属煤矿企业的管理。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督导组的要求,加强采矿许可证管理工作,严格准入条件和标准。对属于立即停产整顿的五类矿井,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煤矿,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煤炭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规定,对属于立即停产整顿的五类矿井应及时扣缴其营业执照并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对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在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后,要依法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在企业年度检验工作中,要把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审查内容,凡是有关许可证不齐全或者许可证失效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责令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五)公安机关对属于立即停产整顿的五类矿井,必须暂停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监督已明令关闭的矿井妥善处置民用爆炸物品,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流散社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对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为联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三、严格落实县乡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产煤县(市)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成办发〔2005〕47号)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完善机构,明确职责,确保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成立联合执法机构。产煤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的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落实产煤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在联合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要按照“五整顿、四关闭”的要求,梳理出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矿企业名单,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该依法关闭的坚决关闭。



(二)加强监管,抓好“五整顿”。以下五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二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或运转不正常的矿井;三是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四是在建和改扩建矿井没有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投产,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者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五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产煤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五整顿”煤矿企业要提请原发证机关暂扣或收回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上述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经安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予以关闭。



(三)采取过硬手段,严打非法生产。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一是无证非法矿井;二是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三是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四是无视政府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对依法关闭的矿井,原发证机关要及时吊销相关证照,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产煤县(市)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摧毁井筒、填平场地等有力措施,确保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对于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无证非法开采、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要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在联合执法活动期间,凡产煤县(市)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应关未关矿井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规定对县(市)、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的责任。产煤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过程中,要加大查处不正之风和反腐败力度,凡发现公务人员参与办矿和收受贿赂、与私挖滥采及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非法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及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例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形成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的强大舆论声势。要进一步完善群众对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举报制度,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



全市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活动结束后,12月中旬,市安监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产煤县(市)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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