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10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47:15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5〕10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试行)和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4〕119号)中的《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为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关于工业项目建筑:

本规定所称工业项目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二、关于工业用地分类:

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成果中,应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工业用地原则上分类至中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不再细分。

三、关于工业用地强制性规划指标:



(一)建筑容积率: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0.5≥0.4轻工业≥1.0≥0.9≥0.8农业产业化项目??≥0.7≥0.5



(二)建筑密度: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40%≥40%轻工业≥40%≥40%≥40%农业产业化项目??≥35%≥35%(本表中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在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下限可下调5%)



(三)航空限制高度;



(四)机动车交通出入口方位、禁止开口路段;



(五)建筑后退道红、绿、蓝线等各种城市规划色线的距离为5米。



四、工业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定:

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与工业用地相邻时,应满足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五、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



六、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七、位于特殊地区的工业项目,应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



八、对已核发一书一证和一书两证的项目,按已审批的条件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名称解释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一、第一圈层:外环路以内的中心城区。

二、第二圈层:外环路以外的主城区,含新都?青白江、龙泉、华阳、双流(东升)、温江、郫县。

三、第三圈层:主城区以外的市域范围,含都江堰、邛崃、彭州、崇州、大邑、蒲江、新津、金堂。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指必须就地加工,在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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