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10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5〕10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
根据《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成办发〔2005〕105号),现就我市推行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互助金(以下简称少儿住院互助金)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构建和谐成都,提高城乡居民整体健康保障水平为目标,从2005年9月1日起,在我市19个区(市)县及高新区全面推行少儿住院互助金,以解决广大中小学生、婴幼儿医疗保障问题,减轻中小学生、婴幼儿因伤、因病住院的家庭经济负担,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社会安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卫生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参加,互助共济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
(四)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原则。
三、参与对象
(一)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中小学(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
(二)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
四、参与方式
(一)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中小学(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在学校自愿缴费参加。
(二)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儿童健康保健和计划免疫机构自愿缴费参加。当年新出生的婴儿,须在满月后的1个月之内,凭《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儿童健康保健和计划免疫机构,自愿缴费参加。逾期未参加者,则在次年方可参加。
五、资金筹集
(一)个人筹资。
1.缴费标准:凡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个人,每人每学年度交纳费用40元。
2.筹资方式:由市及区(市)县红十字会组织,教育和卫生等部门协作,在中小学生、婴幼儿自愿参加的前提下,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2005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前,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由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童健康保健和计划免疫机构、社区和村民委员会统一代收,登记造册,填写《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证》(作为学生缴费凭证),并将收取的互助金全额上缴到所在地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收入归集户”(收入过渡户),管理中心向交费单位出具成都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0日前(2005年收缴的互助金可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收取的辖区内少儿住院互助金全额上缴市少儿住院互助金专户,由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每年缴费后,享受少儿住院互助金报销的起止时限为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资助少儿住院互助金。
六、互助金管理
(一)建立专户专账。少儿住院互助金以区(市)县为缴费单位,市级统筹。由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专户,分区(市)县建立专账核算。该帐户负责接收各区(市)县上缴的少儿住院互助金;接受社会捐赠资金;核算少儿住院互助金收入、支出、结余;拨付区(市)县支出款;该帐户只收不支付现金(可以转帐),不支付工作经费。少儿住院互助金利息记入本金。
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设立1户少儿住院互助金“收入归集户”(收入过渡户)和1户少儿住院互助金“支出户”(支出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管理。
“收入归集户”负责归集本辖区内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缴费资金;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划转上解市少儿住院互助金专户资金。该过渡户按资金结算要求月末应无余额。
“支出户”负责接受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划拨的资金(收入);支付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医药费用;核算少儿住院互助金收入、支出和结余。该帐户除用于接收上级拨款外,只支不收。
少儿住院互助金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定期接受审计,确保互助金的安全和效能。
(二)互助金使用。少儿住院互助金由统筹金和风险金组成。统筹金由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个人所缴费用和募集的捐助资金组成。风险金每年从少儿住院互助金中按3%比例提取。
少儿住院互助金的使用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用于支付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费用和部分重大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风险金用于调节和弥补少儿住院互助金可能出现的亏损风险,也可用于对特殊困难参保者的大病费用的补助。少儿住院互助金不得用于支付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及工作经费。
(三)互助金审批。少儿住院互助金实行公开、民主、制度化管理,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按月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复核。
市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专家组定期对互助金的支付、报批情况进行审核鉴定。
七、结算报销
(一)报销范围。凡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药费用,其诊疗项目和使用药物在《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用药目录》、《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用药补充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诊疗补充目录》、《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大病门诊用药目录》内或属于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适合少年儿童使用的药物和诊疗项目,均为少儿互助金报销范围。
对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照住院医药费用相同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少儿住院互助金报销范围:
1.挂号、伙食、陪伴和观察室、家庭病床、康复病房费用;
2.未经批准擅自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
3.在成都市以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4.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自理的费用;
5.因第三者方造成伤害而发生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6.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报销比例。凡是参加了少儿住院互助金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用,50%由家长自理,50%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下列规定分级距支付报销: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支付比例
1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60%
2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7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80%
410000元以上的部分90%
在每一学年度内,每名中小学生、婴幼儿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8万元。
(三)结算报销。
1.医药费用的结算报销坚持简便、就地、快捷的原则,原则上采用医院结算方式。
2.各区(市)县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报销模式进行结算,省、市级医院应建立少儿住院互助金结算窗口。
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时,须出示成都市少儿住院互助金医疗证和患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后,在入院证上加盖“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印章,出院时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审核,先行垫资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定期将结算资料报医院所在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审核;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每月定期将初审后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资料报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复核,经复核确认后,由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划款到区(市)县互助金支出专户,再由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拨付到医疗机构。
在省、市级医院未建立少儿住院互助金结算窗口之前,可暂由患儿家长持住院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到住院医院所在地的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3.市与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的结算,也可以采取预拨款形式,月末、季末、年终一并清算结账。
4.患者因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患者个人先垫支,出院后持参加互助医疗凭证和抢救证明、住院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回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所在地,经区(市)县与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逐级审核确认后,由区(市)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八、组织管理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少儿住院互助金是解决中小学生、婴幼儿医疗保障问题,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工作平台进行管理,建立有效的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体制及社会监督机制。各级财政要为开展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提供启动和管理工作经费。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每两年对全市开展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市及区(市)县要建立健全少儿住院互助医疗机构。在市卫生局设立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互助工作的管理、指导、培训工作。各区(市)县要成立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管理中心,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统一管理,负责对辖区内少儿住院互助工作的管理、经费结算、审核等具体业务工作;人员在现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所需编制和人员从区(市)县卫生系统现有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和人员中调剂解决。
组建由有关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的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专家组,负责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技术鉴定。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自律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参加少儿住院互助的患者的医药费用进行自审评定,并按照授权垫资为患者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应报销经费进行结算。
(三)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社会的广泛参与。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角度出发,定期研究和解决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证这项互助共济制度的顺利实施。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的公益宣传,引导中小学生、婴幼儿家长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规范和简化结算报销程序,确保互助金安全有效;加强对少儿住院互助金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童健康保健和计划免疫机构开展对辖区内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费用收缴、登记造册和医疗证发放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少儿住院互助金的宣传、动员工作;以学校红十字会名义,负责在园、在校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费用收缴、编造名册、填写凭证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住院互助金全额上交市少儿住院互助金基金专户或区(市)县住院互助金基金“收入归集户”。
市红十字会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中小学红十字会网络,利用学校红十字会网络,负责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并广泛募集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促进少儿住院互助金的发展。
民政部门负责利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和其他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并对少儿住院互助金实行监督。
市信息办负责协助市卫生局完成互助金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实施。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生“三结合”帮扶户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落实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辖区内贫困残疾人家庭中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落实工作。
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支持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的推进。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少儿住院互助金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收取非在校、在园少年儿童交纳的互助金;支持、督促社区和村民委员会收取辖区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交纳的互助金。
九、监督机制
(一)建立公示制。各级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中心应向社会公示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制度,定期公示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收支与使用情况。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并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二)建立监审制度。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定期对全市少儿住院互助金使用情况进行对账、清算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审计部门每年要将少儿住院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审计列入年度计划,定期进行审计。对违反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宣传培训
宣传、卫生、教育、红十字会、信息办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少儿住院互助金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级新闻媒体要免费开办少儿住院互助金宣传专栏。红十字会、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妇儿工委等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专题讲座,深入街道、乡(镇)和村、社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活动,让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深入人心。通过宣传,提高中小学生、婴幼儿家长互助共济和奉献爱心的意识,增强其支持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的积极性。
要加强对少儿住院互助金基金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少儿住院互助金落到实处,真正让群众得到实惠。
十一、医疗服务
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方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少儿住院互助金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要按照自愿申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进行选择。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少儿住院互助金相关规定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并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律取消定点资格。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