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9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业布局和开发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联办工业集中发展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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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业布局和开发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联办工业集中发展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5〕9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业布局和开发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联办工业集中发展区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联办工业集中发展区的指导意见

市工业布局和开发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鼓励区(市)县之间联办工业集中发展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优势互补,推动我市经济快速、稳定、协调发展,根据《成都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纲要(2003年?2020年)》(成委发〔2004〕11号,以下简称《工业布局规划》)的有关精神,借鉴外地发展“飞地工业”的做法和经验,现就联办工业集中发展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区(市)县联办工业集中发展区,是合作双方或多方(以下简称合作方)在其中一方的工业集中发展区,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设立联办工业集中发展区(以下简称联办区),按共同商定的办法进行规划、投资、建设、招商引资、利益分配。设立联办区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市场导向原则。坚持以自愿合作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

(二)优势互补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实现互补促发展。

(三)利益共享原则。在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的前提下,联办区按商定比例分成,实现利益共享。

(四)工业集聚发展原则。引导有共同关联的产业向联办区集聚,促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延伸产业链,壮大产业实力,形成产业集群。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联办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确定的产业定位,选择产业类型,加强环境保护,大力推广循环经济,确保区(市)县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管理和利益分配

(一)联办区的建设和管理。由合作方协商确定具体建设方案、运作模式和管理办法。

(二)联办区的利益分配。区内企业所产生的所有税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律按属地原则征收,均在联办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联办区财政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额,由合作方按商定办法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其在年终统一进行财政结算。

合作方商定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数和其他工业经济考核指标分配办法报市政府目督办。年末,由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按合作方协议约定分解调整考核指标。



三、扶持政策

(一)用地政策支持。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对联办区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给予用地指标倾斜。

(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由市工业布局和开发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联办区按《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给予合作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

(三)项目审批(备案)。对于联办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区工业项目,按照市开发办《关于对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项目审批特事特办的会议纪要》快速办理相关手续。

(四)电力供应。进一步加快项目落户地电源、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在用电高峰季节,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用电指标,努力满足联办区企业用电需求。

(五)企业用工培训。根据企业用工需要,由市和联办区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加大对项目落户地区的劳动力技能教育和岗前实用技能培训力度,做好失地农民就近就业协调工作。



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要求引进项目的联办区,不予支持,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手段和措施予以调控,即:规划不审批、立项不审批、报建不审批、环评不审批、土地不提供、电力不保证、资金不支持。



四、加强指导协调

联办区工作,由市工业布局和开发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日常工作由市开发办负责。市开发办要及时指导合作方妥善协商解决联办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促进联办工作顺利推进。市级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支持区(市)县联办工业集中发展区,依法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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