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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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成办发〔2005〕7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内部明电川机号809号)精神,为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入贯彻执行《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市政府定于2005年6月10日至8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检查活动的重要性,认真结合本地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确定检查重点,明确目标任务。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于6月15日前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此次活动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经委、建委、监察、人事、法制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成都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工作方案》(附件1)的要求,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检查,认真总结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妇女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有关规定及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规定,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区(市)县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总结,认真填写检查活动统计表(附件2),并将统计表和检查总结材料于8月19日前送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汇总报省劳动保障厅。



附件:

1.成都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工作方案

2.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统计表(略)



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1



成都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工作方案



一、检查活动的目标和任务



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保护,促进广大职工树立知法、懂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予以曝光。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本市、区(市)县用人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重点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情况,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临时聘用的工勤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2.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3.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三、检查方法

(一)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经委、建委、监察、人事、法制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二)各区(市)县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其中:

1.劳动保障部门在属地范围内进行重点抽查。

2.人事部门重点抽查10家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

3.经委重点抽查10家改制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

4.总工会重点抽查10家设有工会的城镇私营企业。

5.建委负责抽查10家建筑业企业(其中5家施工企业,5家劳务承包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认真结合本地贯彻实施市政府第93号令的工作实际制定检查活动工作方案,确定检查重点,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劳动保障、经委、建委、监察、人事、法制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五、工作安排

(一)6月15日前,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完成检查活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二)6月20日前,自查自纠阶段。由各区(市)县具体组织实施。

(三)6月下旬开始,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县用人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

(四)7月下旬,接受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的督查。

(五)8月19日前,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检查总结材料及情况统计表送市劳动保障局。联系人:张春,联系电话:86242881,传真:86261560。

(六)8月25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将汇总材料报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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