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6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执法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51:15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执法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5〕66号





五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执法局、市房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市执法局市房管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15号),确保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顺利推进,现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前3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指派负责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人员参加旁听,了解拆迁申请人和被拆迁人双方争议的焦点,熟悉房屋拆迁案件的有关情况。



二、市政府责成市执法局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指定1?2名工作人员配合市执法局开展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案卷材料的复印件提供给市执法局。



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实行以市执法局牵头组织指挥,委托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实施的原则。



市执法局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受市执法局的委托,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工作。必要时,市执法局可统一组织其他区执法局予以协助。



四、市执法局在收到市政府作出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应作好登记、建档等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行政强制拆迁执行委托书》、《送达回证》,连同市政府作出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复印件、被拆迁房屋案件的主要案卷资料复印件交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其中《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市政府作出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复印件同时抄送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公安分局和街道办事处。



五、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在收到市执法局委托实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



六、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按要求填写盖有市执法局印章的《送达回证》。



《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的送达应主要采取直接送达方式,若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按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送达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直接送达应当有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的签字;委托送达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的代理律师或所在单位、当地街道办事处代为送达;留置送达应当有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的同住成年亲属或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场签字;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件方式,并将挂号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的送达方式栏予以保存;公告送达可采取将《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放大张贴在被拆迁房屋的显著位置并摄像取证或发布在本市报刊上的方式,自张贴或发布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



七、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在收到《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应当制作执行结案报告;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拒绝搬迁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强制拆迁。市执法局应在事前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按照确保秩序、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强制拆迁执行工作方案。



八、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参与强制拆迁执行工作细案,做好被拆迁人及周围群众的疏导、稳定等工作,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确保消防安全和行政强制拆迁顺利进行。



九、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应在区政府的组织下,按强制拆迁执行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实施强制拆迁时,应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向被执行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执行人实施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法律依据、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配合强制拆迁的义务。



十、对被强制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屋内的所有物品,应由公证机构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公证,并向执行机关提供公证文书。执法人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结束后,迅速实施强制拆迁执行工作。



十一、执法人员应当对强制拆迁执行过程逐一摄像取证。



十二、执法人员在强制拆迁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搬迁物品和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对被搬迁的物品,由执法人员逐一登记后,运送到强制拆迁执行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地点,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领取的,由拆迁人妥善保管,并由区执法局按照有关文书送达方式的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



对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搬迁物品或他人物品损失的,以及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和摄像取证工作。



十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在强制拆迁执行工作完毕后,应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好拆迁记录,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使用的文书、拆迁记录、摄像资料、照片等材料装订归档保存。



十四、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费用的,由房屋拆迁人先行垫付。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费用,由市执法局根据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在强制拆迁执行工作方案中确定。



十五、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使用的各种文书,由市执法局统一制作。



十六、市、区执法局与相关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5341.html

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