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7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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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05〕7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通过科学规划、产业带动、有效培训、政策扶助、配套服务,妥善解决近年来农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集中居住区)的就业问题,促进集中居住区农民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就业配套规划制度

(一)区(市)县政府在制订集中居住区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农民集中居住后的就业问题,集中居住区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的经济和商业环境,必须具有一定的就业条件,并应同时制订就业促进方案,方案应包括集中居住区就业条件、就业资源分析、就业方式及就业规模预测以及集中居住区社区服务规划等。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的就业促进方案作为必备材料。

(二)已建和在建的集中居住区,在满足小区居住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同时,应完善社区办公、就业服务、培训场所等设施,为集中居住区开展社区就业服务提供条件。

(三)集中居住区农民住房集中建设,除按规定标准建设应安置农民住房面积之外,应在国土部门规定增加的用地面积内,因地制宜地修建经营性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其经营收益可全部用于集中居住区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开发就业岗位。



二、完善社区就业工作制度



(一)300户以上的集中居住区,应按规定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聘用2?3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管员(300户以下的集中居住区也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开展集中居住区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可委托集中居住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失业登记工作,对集中居住区内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地农民进行失业登记,为其建立档案,办理《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手续,并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本市劳动力市场就业办理《求职登记证》。

(三)集中居住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六本帐”(失业人员台帐、技能培训台账、社区用工信息台帐、求职安置台帐、社会保险台帐和退休人员台帐),做到“六个清”(失业原因清、家庭和个人状况清、社保关系清、技能水平清、就业意愿清、安置去向清)。



三、完善就业培训制度

(一)区(市)县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应在集中居住区设立培训点,与集中居住区共同制定就业培训计划,针对失地农民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需求的不同特点,开展各类免费就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经费补贴。

(二)集中居住区就业培训应普遍开展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指导帮助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变就业观念,了解就业政策,熟悉就业方式。要根据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需求,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要根据用工需求,普遍推行订单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的有效性。





四、建立灵活就业服务制度

(一)积极促进灵活就业和“家庭创业”。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依托家庭居住地或由社区统一安排场地,从事小家政、小维修、小手工、小布艺等投资少、容易上手的小项目。失地农民个人或家庭从事面向社区居民服务的微利项目,凭《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认定后发给《社区就业服务证书》,自领取《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需办个体工商户的,凭《社区就业服务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三年内免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灵活就业和“家庭创业”的指导和管理,为其提供资金扶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二)大力发展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兴办社区服务站(社),组织失地农民开展多种方式的灵活就业。发展街道、社区劳务派遣组织,积极收集就业岗位,采取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方式,组织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到用工单位上岗。街道、社区劳务派遣组织与失地农民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建立就业协作制度

(一)区(市)县公共职介、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集中居住区的专项服务,优先完善集中居住区就业信息网络,组织适合的就业岗位进集中居住区,定期开展“三送活动”(送岗位、送培训、送政策)。

(二)开展城区“充分就业社区”与集中居住区的结对帮扶活动,对口支持集中居住区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区(市)县招商部门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应定期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项目用工信息,大力促进集中居住区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市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协调区(市)县开展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劳务输出和劳务派遣工作。





六、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

(一)完善集中居住区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和申请援助办法,建立援助档案。深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结合社区建设和社会服务的开展,充分挖掘社区就业资源,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为集中居住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再就业援助。

(二)区(市)县要指导和帮助集中居住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积极开展集中居住区内的保绿、保洁、保安等公共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七、完善目标责任制度

(一)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要纳入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区(市)县政府也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市及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的支持,主动帮助街道(乡镇)、社区解决促进社区就业的具体问题。

(二)区(市)县财政要加大对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把集中居住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集中居住区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多渠道筹集和足额安排再就业资金,保证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在集中居住区落实到位。

(三)建立以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市计委、经委、农委、人事、财政、工商、税务、规划、国土、建设、民政、教育、卫生、招商、商贸等相关部门以及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参加的集中居住区就业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市集中居住区的就业工作,协调解决促进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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