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5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51:2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成办发〔2005〕5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川办函〔2004〕132号)的精神,现就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包括生产厂、储存点的四邻安全距离),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指导企业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四、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拟定烟花爆竹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指导企业管理工作。
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前要继续履行好相关职责,确保不出现监管脱节。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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