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5〕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成都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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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成都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5〕6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整规办、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工商局、成都军区联勤部、武警四川省总队后勤部联合制定的《成都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市整规办 市科技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计生委 市工商局

成都军区联勤部 武警四川省总队后勤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订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二)严厉打击医疗服务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三)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重点打击城郊结合部、乡镇的无证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重点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六)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重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七)严肃查处和追究违规行政审批和包庇、纵容非法行医活动的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组成以市政府副秘书长张龙学为组长,市卫生局局长周光荣为副组长,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整规办、市计生委、市科技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成都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对整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专项行动协调小组设4个专门工作组,各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卫生部门牵头,整规、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监察、科技等部门参加。主要任务:

1.综合协调专项行动办公室工作,承办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会议,负责文件的运转,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调查处理的催办督办。

2.拟定专项行动计划和总结,收集工作进展信息,编发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简报。

3.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组织专项行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公民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开展有关医学常识的科普宣传;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加大社会曝光力度。

(二)整顿规范组。卫生部门牵头,计划生育、科技、工商等部门参加。主要任务:

1.对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给予政策性指导,负责政策性问题的答复和请示。

2.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建议。

3.开展源头治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现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质进行清理;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对医疗广告的审批和发布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专项检查组。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检查。主要任务:

1.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清理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清理查处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非法开展性病诊疗及医学美容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擅自变更名称、增加执业地点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2.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3.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配合卫生部门清理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工商行政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5.公安部门与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专项整治的要求,积极与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协作配合。特别是新闻媒体在登载医疗广告时,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如实发布,不得外延和润色。

(四)监督检查组。监察部门会同整规、卫生、计划生育、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门共同完成如下任务:

1.组织开展对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情况的督查,对贯彻法律法规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严重的地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2.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机构等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做好挂牌重大典型案件的督办。

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日常工作由当地卫生部门牵头。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见附件)。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将有关信息编发简报上报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成都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设立举报电话:028―86644861(卫生),028―86259687(计生),12315(工商),各地要注意收集此次专项行动的影像宣传资料。

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四川总队后勤部对驻蓉部队、武警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附件:成都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附件



成都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

市政府召开全市动员部署大会,各地组织贯彻会议,组建专项行动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005年5月25日以前,各地要将贯彻落实全市动员部署大会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东明,电话:86273899,传真86273899)。

第二阶段(2005年6月―12月)为组织实施阶段。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取缔无证行医、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作为工作重点贯穿始终。

一、自查清理(6月)。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对管辖范围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机构进行拉网式清理和自查自纠。

二、集中执法检查(7―8月)。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并与联合执法检查相结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大要案,督促相关单位定期整改。

三、整改复查(9―10月)。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对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重点督查(11―12月)。区(市)县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组织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

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分别于2005年9月1日、12月1日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情况随同阶段性工作小结一并报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6年1月―5月)为督查巩固阶段。

各地组织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做好迎接国家督查组检查的各项准备。

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于2005年12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书面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汇总表、长效机制建立的相关书面材料、专项行动相关影像资料上报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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